2020年安徽事業單位招聘公基備考:刑法中犯罪的主觀方面問題

在事業單位公共基礎知識的考察中,刑法相關知識點的考察大多較為簡單,但也有一部分知識點對於廣大考生來說總是似是而非,做題時總是拿不準,尤其是關於犯罪的主觀方面。下面大家先看一道題:

  【例題】吳某住某城中心繁華大街旁的15層高樓上,某日打掃衛生順手將一空酒瓶扔到窗外,正好砸在騎車者乙的頭上,致乙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吳某的行為性質應如何認定( )

  A.屬於意外事件

  B.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

  C.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

  D.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這道題考察的是刑法中犯罪的主觀方面相關的問題,犯罪的主觀方面分為兩種,一種是故意一種是過失,其中故意又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過失又分為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這兩兩之間的區別是廣大考生在備考時都會注意到的常規知識點,在此不予贅述。但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間接故意和過於自信的過失的區別。

  間接故意的構成要件是明知且放任,即行為人明知做出某項行為會導致結果的發生,並且放任結果的發生。過於自信的過失的構成要件是明知且不希望結果發生,即行為人明知做出某項行為可能會導致結果的發生,並且不希望結果發生,輕信能夠避免。二者的區別就在於對於結果的發生間接故意是放任的態度,而過於自信的過失是絕對不希望結果發生的。

  回到題目當中來,吳某對於砸中騎車人乙的行為,到底是間接故意還是過失致人重傷或死亡呢?那就需要看看吳某的心裡狀態,題目當中給出吳某是在打掃衛生的時候順手將一空瓶扔到窗外,吳某的心裡並不是放任結果的發生,因為吳某隻是想要處理掉這個垃圾而已,因此他是絕對不希望結果發生的。由此看出吳某應該屬於過失犯罪,過失致人重傷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別,在於過失行為最終引起的結果是重傷還是死亡。是重傷的定過失致人重傷罪,是死亡的定過失致人死亡罪。吳某的行為最終導致了乙的死亡,因此屬於過失致人死亡罪。

  這類題目在考試中層出不窮,考生往往很難辨別,得分率較低。做題時注意題目當中給出的條件,以及題目當中行為人所處的背景和題目交代的前提條件等等,由此來判斷行為人的心裡狀態。同時通過多積累此類題目,應該以後就能做到舉一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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