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以租代徵”需注意!租出去容易,收回來難

在法律面前律師通過侵權既作為切入點,為農民兄弟提醒“以租代徵”是多麼危險的方式出現,我相信,農民們瞭解了兄弟的文章進行簡單的分析已經瞭解了“以租簽字”的概念,接下我們詳細的說一說。

遇到“以租代徵”需注意!租出去容易,收回來難

在這裡,我們有“以租代徵”的基本含義再做一次解釋:

正常情況下,它根據徵地程序切換到農業用地和建成後的相關批准手續農用地轉用後的法律是必要的,而“以租代徵”是一種從農民獲得土地是通過“租賃”合同簽署並直接放入的農業用地為非農用地市場,並沒有採取法定徵收分流方案。

在現實生活中,大多數都是由地方行政機關和村委會共同處理的,“土地租賃協議”由村民與土地使用單位簽訂,向農民朋友租賃的土地直接用於非農業建設,合同期限短短几年,合同期限長几十年,每年向租地人支付部分“租金”,這暴露了一個嚴峻的問題,出租人很難在租賃期結束時順利收回土地。

目前正處在歲末年初的階段,土地改革工作正迅速的開展著,特別是當行政機關不再壟斷住房供地、加緊建設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租賃住房試點、探索宅基地“三權分置”模式等一系列消息傳出後,農民兄弟們對此感到很困擾。

有不少農民兄弟向律師諮詢了這件事,有人問不能把“出租”出去的土地確權成真的嗎?還能把自己先前莫名其妙就低價“出租”出去的土地要回來嗎?對於大家提出較多的幾個疑問,今天律師就為大家做進一步的分析回答。

遇到“以租代徵”需注意!租出去容易,收回來難

土地確權和“以租代徵”是不是真的有衝突。

依據《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的規定,的規定不能成為戶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而不法定徵收程序將集體所有的土地對國有土地,農村宅基地購買城鎮居民的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非法出售或出租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住宅或農民的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登記和發放證件。

“以地租代徵”是指滿足“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未經合法徵收程序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轉為非農建設用地”等重要條件的非法土地供應和土地使用行為。所以我們可以把它想象成,當非法租賃的土地被批准的時候,確實存在問題,而且如果情況嚴重的話,很可能沒有辦法收回你的土地。

遇到“以租代徵”需注意!租出去容易,收回來難

是否能把“出租”出去的土地要回來。

對於上述所講的內容想必大家心裡應該已經有數了,從開始到結束,“以租代徵”這種土地利用方式和土地管理是所有法律制度不符合要求,那麼,無論是合法利益農民的侵犯,也違背了“租賃協議”符合法律的要求是不能夠取消,農民兄弟們又能否要回違法出租的土地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符合土地使用總體規劃,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合併等情況依法轉讓的除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地方行政機關或者其他土地使用單位不依法出租農民土地,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那麼農民兄弟應當意識到,這是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租賃合同”,可以申請“租賃合同”返還自己的土地,作為合同,沒有法律效力。

當然,律師一定要告訴大家大家,不能由於有能夠採用的救濟途徑就鬆懈自己的警惕性,倘若有人來“租地”,我們必須讓你的大腦保持清醒,在拒絕的時候要明智的垃圾;如果遇到迫使當地行政機關區域,我們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利益。

最後,律師向農民明確表示,徵用集體土地的做法有多種版本,但現在是土地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階段,全國各地可能有更多似是而非的“徵用”方式。我們必須清楚地分辨,並保持警惕,如果我們遇到不確定的情況,我們必須及時諮詢專業人士,以保護自己合法的土地權。

■ 專業的行政法領域律師,定期提供行政法知識的交流與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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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在明律師”曾參與立法、擔任過法律課堂講師、在明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中國行為法學會客座教授、遵循“只為被拆遷人服務”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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