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以租代征”需注意!租出去容易,收回来难

在法律面前律师通过侵权既作为切入点,为农民兄弟提醒“以租代征”是多么危险的方式出现,我相信,农民们了解了兄弟的文章进行简单的分析已经了解了“以租签字”的概念,接下我们详细的说一说。

遇到“以租代征”需注意!租出去容易,收回来难

在这里,我们有“以租代征”的基本含义再做一次解释:

正常情况下,它根据征地程序切换到农业用地和建成后的相关批准手续农用地转用后的法律是必要的,而“以租代征”是一种从农民获得土地是通过“租赁”合同签署并直接放入的农业用地为非农用地市场,并没有采取法定征收分流方案。

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都是由地方行政机关和村委会共同处理的,“土地租赁协议”由村民与土地使用单位签订,向农民朋友租赁的土地直接用于非农业建设,合同期限短短几年,合同期限长几十年,每年向租地人支付部分“租金”,这暴露了一个严峻的问题,出租人很难在租赁期结束时顺利收回土地。

目前正处在岁末年初的阶段,土地改革工作正迅速的开展着,特别是当行政机关不再垄断住房供地、加紧建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住房试点、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模式等一系列消息传出后,农民兄弟们对此感到很困扰。

有不少农民兄弟向律师咨询了这件事,有人问不能把“出租”出去的土地确权成真的吗?还能把自己先前莫名其妙就低价“出租”出去的土地要回来吗?对于大家提出较多的几个疑问,今天律师就为大家做进一步的分析回答。

遇到“以租代征”需注意!租出去容易,收回来难

土地确权和“以租代征”是不是真的有冲突。

依据《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的规定不能成为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而不法定征收程序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国有土地,农村宅基地购买城镇居民的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非法出售或出租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住宅或农民的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登记和发放证件。

“以地租代征”是指满足“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未经合法征收程序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等重要条件的非法土地供应和土地使用行为。所以我们可以把它想象成,当非法租赁的土地被批准的时候,确实存在问题,而且如果情况严重的话,很可能没有办法收回你的土地。

遇到“以租代征”需注意!租出去容易,收回来难

是否能把“出租”出去的土地要回来。

对于上述所讲的内容想必大家心里应该已经有数了,从开始到结束,“以租代征”这种土地利用方式和土地管理是所有法律制度不符合要求,那么,无论是合法利益农民的侵犯,也违背了“租赁协议”符合法律的要求是不能够取消,农民兄弟们又能否要回违法出租的土地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符合土地使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合并等情况依法转让的除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地方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土地使用单位不依法出租农民土地,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那么农民兄弟应当意识到,这是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租赁合同”,可以申请“租赁合同”返还自己的土地,作为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当然,律师一定要告诉大家大家,不能由于有能够采用的救济途径就松懈自己的警惕性,倘若有人来“租地”,我们必须让你的大脑保持清醒,在拒绝的时候要明智的垃圾;如果遇到迫使当地行政机关区域,我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

最后,律师向农民明确表示,征用集体土地的做法有多种版本,但现在是土地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阶段,全国各地可能有更多似是而非的“征用”方式。我们必须清楚地分辨,并保持警惕,如果我们遇到不确定的情况,我们必须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保护自己合法的土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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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在明律师”曾参与立法、担任过法律课堂讲师、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行为法学会客座教授、遵循“只为被拆迁人服务”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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