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2020年)

工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2020年)

一、申请时间:要在30日或1年内

(一)用人单位:要在30日内申请

用人单位要在员工受到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30日内申请

(二)劳动者:用人单位没申请的,要在1年内申请

用人单位30日内没有申请的,劳动者本人(或近亲属、工会组织),要在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1年内申请;

(注:因“①不可抗力、②人身自由受限制、③属于用人单位原因耽误申请时间、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⑤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提起仲裁、民事诉讼”等原因耽误工伤认定申请时间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内,此时申请时间可以超过1年——但为了以防万一,建议还是尽早申请。)

二、申请资料

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

1.劳动关系证明:

如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厂牌、工卡、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押金收据、处罚凭证;

2.医疗机构证明,或职业病证明

如,医院的全套病历(包括入院记录、手术记录、遗嘱、医疗费用明细,如果原件被拿走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在医院病案室复印一套并盖章,作为原件使用)、疾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鉴定书)

3.工伤认定申请表

劳动者本人(或近亲属,工会组织、律师),到社保局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工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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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证人证言、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有些工伤需要证人提供《证人证言》,介绍受伤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情况、受伤经过等。证人要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工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2020年)


5.路线图

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申请认定工伤的,需要打印地图,并在地图上绘制出当时的路线图,注明起点、终点,事故发生点及时间。

驾驶员在驾驶车辆途中受伤,申请认定工伤的,也需要提供路线图。

三、社保局工伤认定时间

1.《工伤保险收文回执》、《补齐材料告知书》:

如果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时,遗漏了一些材料,社保局会先出具《工伤保险收文回执》和《补齐材料告知书》,告知您他们已经收到材料,并提醒您在30日内补齐其他材料

工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2020年)


工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2020年)


2.《工伤认定受理书》

各项材料齐全的,社保局会出具工伤认定受理书,在6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

(1)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 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

(2)一般情况下,3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

(3)最迟,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2020年)


3.《工伤认定决定书》

符合工伤认定规定的,社保局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


工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2020年)


不符合的,会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工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2020年)


四、认定工伤,一般要有劳动关系,但也有例外

1.一般情况下,要有劳动关系,才可以认定工伤。

2.例外情况下,如果存在“违法转包、分包”,法律规定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此时没有“劳动关系”。

(1)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相关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51号:

本院再审认为,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有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职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即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除非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条规定从有利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作出了补充,即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根据上述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个人挂靠单位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请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该个人追偿。

(1)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2)相关判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行终字第26号

本院认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被上诉人深圳市人社局作出的深人社认字(南)(2014)第460085001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五、工伤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注:

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工伤前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2.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封顶。

2.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计算。

(二)伤残津贴(1-6级)

劳动者工伤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级至6级伤残,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待遇。

1. 工伤1级至4级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注: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 工伤5级至6级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注: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

工伤后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权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各省存在差异,一般是“本人工资乘以某个月数”,但江苏省采用“定额”标准(具体应查询本省工伤条例)。

广东省: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0个月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6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4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2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1个月

江苏省:

五级伤残:20万元

六级伤残:16万元

七级伤残:12万元

八级伤残:8万元

九级伤残:5万元

十级伤残:3万元

(注:患职业病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

工伤后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权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各省存在差异,一般是“本人工资乘以某个月数”,但江苏省采用“定额”标准(具体应查询本省工伤条例)。

广东省: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50个月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40个月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5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4个月

江苏省:

五级伤残:9.5万元

六级伤残:8.5万元

七级伤残:4.5万元

八级伤残:3.5万元

九级伤残:2.5万元

十级伤残:1.5万元

(五)停工留薪期工资

1.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3.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4.停工留薪期工资,一般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5.用平均工资法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时,是否包括加班费,各地做法不同:

(1)广东,包括加班工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2018)七: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劳动者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加班工资)支付。

(2)上海,不包括加班工资。

《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5号):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不应包含加班工资。

(六)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

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用人单位未安排护理的,应支付护理费。各地做法不一,以广东地区为例,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2.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经评定伤残等级,且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标准为: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交通费、食宿费: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要到统筹以外地区就医的,相关交通费、食宿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医疗费

1.医保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医保外:各地做法不一样,用人单位一般不承担。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由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1)深圳做法

深圳《2016年全市社会保险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

三、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以实际支出的工伤医疗费高于社保部门偿付的医疗费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足的,不予支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浙江做法

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十六、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如何承担?

答: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

(九)工伤康复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十)辅助器具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配置轮椅等)

(十一)工伤复发待遇:工伤复发的,可以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待遇。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2.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发给由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包括配偶、其他亲属、孤寡老人或孤儿(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但总和不超过本人生前的月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擅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事、企业治理、执行、刑事辩护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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