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38號丨關於發佈《海關涉案財物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

2020年第38號

為了規範海關涉案財物拍賣行為,維護拍賣秩序,保護海關涉案財物拍賣活動中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法律,海關總署制定了《海關涉案財物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現予以公佈(見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海關涉案財物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doc

海關總署

2020年3月6日

附件

海關涉案財物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

為了規範海關涉案財物拍賣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

一、海關涉案財物拍賣是指海關依法委託拍賣企業以拍賣的方式公開處理依法查扣的涉案財物。

二、海關涉案財物拍賣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並接受社會監督。

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設立並取得從事相關拍賣業務許可的拍賣企業可參與海關涉案財物的拍賣。

海關涉案財物的拍賣權通過競價、搖珠或者集體決策等方式合理確定。海關可以參考行業協會依據國家標準評定的拍賣企業資質等級,結合實際情況通過綜合評價的方式建立涉案財物公開拍賣企業名單庫。

四、海關應與拍賣企業簽訂書面委託拍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五、實施網絡拍賣的,拍賣企業應與海關協商選擇網絡拍賣平臺,並與網絡拍賣平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平臺和拍賣企業開展網絡拍賣工作的權利和義務。

海關在與拍賣企業簽訂的書面委託拍賣合同中,就拍賣企業選擇的網絡拍賣平臺應具備的條件和應承擔的事項作如下約定:

(一)具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則;

(二)具備保障網絡拍賣業務正常開展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包括但不限於:發佈公告,拍賣標的網上展示,網絡競價,記錄競價過程,生成電子成交確認書,網上結算服務,網絡與現場同步拍賣;

(三)具備開展網絡拍賣活動的業務流程,須包括:用戶註冊,拍賣主體資格審核,公告發布,拍賣標的網上展示,競買登記,網絡競價及成交確認,網上結算,資料存檔;

(四)具有與所從事的網絡拍賣業務和規模相配套的服務器、網絡設施、技術人員、拍賣專業人員和資金;

(五)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按照平臺的性質取得許可或備案;

(六)保障網絡安全,確保拍賣平臺正常運行;

(七)保證拍賣全程信息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和安全;

(八)競買代碼及其出價信息應當在網絡競買頁面實時顯示,並儲存、顯示競價全程;

(九)其他網絡平臺應具備的條件和應承擔的工作。

六、海關涉案財物拍賣設定保留價。海關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涉案財物價值進行評估,拍賣保留價由海關參照評估價合理確定。

七、拍賣企業應於拍賣日7日前通過報紙或其他新聞媒介發佈拍賣公告。拍賣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拍賣的時間、地點;

(二)拍賣標的;

(三)拍賣標的展示時間、地點;

(四)參與競買應當辦理的手續;

(五)拍賣保證金;

(六)拍賣標的已知的瑕疵和權利負擔;

(七)海關監督方式等;

(八)實施網絡拍賣的,應當載明網絡拍賣平臺;

(九)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實施網絡拍賣的,除上述應當載明的信息外,還須在網絡拍賣平臺載明下列信息:

(一)拍賣起拍價以及競價規則;

(二)拍賣款項支付方式和賬戶;

(三)拍賣標的現狀的文字說明、視頻或者照片等;

(四)需要在網絡拍賣平臺公示的其他信息。

八、下列事項在拍賣實施時應在拍賣規則、拍賣須知等拍賣文件中予以特別提示:

(一)委託代理人參加競買的,須辦理相關委託手續,並在拍賣前經拍賣企業確認;

(二)拍賣標的以實物現狀為準;

(三)拍賣標的已知的瑕疵和權利負擔,海關已予以公示和特別提示的,且在拍賣文件中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四)競買人決定參與競買的,視為對拍賣標的完全瞭解,並接受拍賣標的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和權利負擔;

(五)海關及拍賣企業不能向買受人提供除罰沒車輛以外其他拍賣標的的成交款發票,不接受買受人任何理由提出的退換貨要求;

(六)其他應予特別提示的事項。

實施網絡拍賣的,應當在拍賣公告發布當日通過網絡拍賣平臺對上述內容予以特別提示。

九、拍賣企業應當在拍賣前展示拍賣標的,並提供查看拍賣標的的條件及有關資料。展示時間不得少於2日,鮮活物品或其他不易保存的物品除外。

十、海關涉案財物拍賣不限制參與競買人數。1人參與競拍,且出價不低於保留價的,拍賣成交。

十一、競買人應在參加拍賣前按公告指定渠道實名交納保證金;未交納的,不得參加競買。

保證金收取數額由海關與拍賣企業協商確定。

十二、拍賣成交後,買受人交納的保證金可以充抵價款,買受人應按競買協議或者拍賣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期限和渠道向拍賣企業支付剩餘價款。拍賣企業應當在收到全部價款後,按海關要求將拍賣價款直接繳庫或匯至海關指定銀行賬戶,經確認繳庫或拍賣價款到賬後方可辦理提貨手續。

十三、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應在競買協議或者拍賣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期限內受領拍賣標的。買受人未能按照約定取得拍賣標的的,有權要求拍賣人或者海關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未按照約定受領拍賣標的的,應當支付由此產生的保管費用。

十四、買受人在拍賣成交後悔拍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主要包括: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依次用於支付拍賣產生的費用損失、彌補重新拍賣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的差價;不足支付部分,應由海關或拍賣企業對原買受人採取但不限於寄送追款通知書、刊登追款公告、仲裁、訴訟等方式進行追繳。保證金仍有剩餘的,按餘款性質依法進行處置。

拍賣標的悔拍後重新拍賣的,原買受人不得參加競買。

十五、海關涉案財物拍賣競價期間無人應價或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的,拍賣流拍。海關委託再次拍賣的保留價可根據評估機構重新評定的價格確定,也可以在原保留價的基礎上酌情降低,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拍賣的中止、終止、撤回: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中止拍賣:

1.海關在拍賣會前因正當理由書面通知拍賣企業中止拍賣的;

2.發生意外事件致使拍賣活動暫時不能進行的;

3.出現其他依法應當中止的情形的。

中止拍賣由拍賣企業宣佈。中止拍賣的事由消失後,應恢復拍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拍賣:

1.發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拍賣活動無法進行的;

2.拍賣標的在拍賣前毀損、滅失的;

3.海關在拍賣會前因正當理由書面通知拍賣企業終止拍賣的;

4.出現其他依法應當終止的情形的。

終止拍賣由拍賣企業宣佈。拍賣終止後,海關要求繼續進行拍賣的,應當重新辦理拍賣手續。

(三)海關在拍賣開始前可以撤回拍賣標的,但應及時說明有關原因或理由。

網絡拍賣平臺發現系統故障、安全隱患等緊急情況的,可以先行暫緩拍賣,並立即報告海關。

十七、海關有權對委託拍賣標的的拍賣活動進行監督。

實施網絡拍賣的,網絡拍賣平臺不得在拍賣程序中設置阻礙競買人報名、參拍、競價以及監視競買人信息等後臺操控功能;網絡拍賣平臺提供的服務無正當理由不得中斷。

十八、拍賣企業、競買人、買受人、網絡拍賣平臺及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請求撤銷海關涉案財物拍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應當支持:

(一)由於拍賣財產的文字說明、視頻或者照片展示、實地展示以及瑕疵說明嚴重失實,致使買受人產生重大誤解,購買目的無法實現的,但拍賣時的技術水平不能發現或者已經就相關瑕疵以及責任承擔予以公示說明的除外;

(二)由於系統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擊、數據錯誤等原因致使拍賣結果錯誤,嚴重損害海關、拍賣企業或者競買人利益的;

(三)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企業、競買人與網絡拍賣平臺之間惡意串通,損害海關或者其他競買人利益的;

(四)買受人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的競買資格的;

(五)違法限制競買人參加競買或者對享有同等權利的競買人規定不同競買條件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拍賣程序的情形。

十九、海關、拍賣企業、競買人、買受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拍賣企業、網絡拍賣平臺的行為違法,可以提出異議,異議期間,海關可以暫緩或中止拍賣。

二十、實施海關涉案財物拍賣的,下列機構和人員不得參與競買活動:

(一)海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網絡拍賣平臺及其工作人員;

(三)承擔拍賣工作的拍賣企業及其工作人員;

(四)第(一)至(三)項規定主體的工作人員近親屬。

二十一、拍賣企業或網絡拍賣平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為海關涉案財物拍賣提供服務:

(一)存在違反本規定操控拍賣程序、修改拍賣信息等行為的;

(二)存在惡意串通、弄虛作假、洩漏保密信息等行為的;

(三)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等規定受到處罰,不適於繼續從事海關涉案財物拍賣的;

(四)其他應當排除委託的情形。

二十二、因海關涉案財物拍賣產生的相關稅費,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相應主體承擔。

二十三、本規定所稱競買人是指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參加競購拍賣標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對買受人資格或者條件有特殊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或者條件。買受人是指以最高應價購得拍賣標的的競買人。

網絡拍賣是指通過網絡,以公開競價方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網絡拍賣平臺是指在網絡拍賣活動中,為交易各方提供相關服務的信息系統。

二十四、海關對超期未報關進口貨物、誤卸或溢卸進境貨物、放棄進口貨物和進出境物品、在海關規定期限內未辦理海關手續或無人認領的物品、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進境郵遞物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規定採取稅收強制措施、稅收保全措施涉及扣留的貨物或其他財產等進行變賣的,參照本規定處理。

二十五、本規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海關總署公佈的規範性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