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相關規定


訴訟時效相關規定

訴訟時效是指請求權人不行使權利的狀態超過法定期間,義務人即享有抗辯權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也是一種強行法制度,當事人不得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或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但是,債務人在訴訟時效屆滿後,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則不為法律所禁止。

一、《民法總則》將訴訟時效分為三類:

1、普通訴訟時效

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時,請求權應當適用的訴訟時效。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為可變期間,適用中止、中斷規則。

2、特別訴訟時效

是指特定債權不適用普通訴訟時效,而適用法律為其特別規定的訴訟時效。如《保險法》第26條第2款的規定:“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

特別訴訟時效也是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為可變期間,適用中止、中斷規則。

3、權利最長保護期間

權利最長保護期間為20年,作為一種訴訟時效,權利最長保護期間的起算,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同時,權利最長保護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規則。

它與前述兩種訴訟時效的關係為:任何一個期間屆滿,訴訟時效即告屆滿。

二、訴訟時效屆滿的後果

當訴訟時效已經屆滿權利人的請求權並不隨機喪失,權利人仍可以起訴,但債務人可以以訴訟時效經過而抗辯。並且法院應當支持該抗辯。如果債務人在一審中未提出時效抗辯,卻在二審提出,法院原則上不予支持,但債務人基於“新證據”能夠證明權利人的請求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況除外。再審中提出的法院一律不予支持。

三、訴訟時效的中止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因發生權利人不能行使權利的客觀障礙,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待該客觀障礙消除之後,訴訟時效繼續計算的法律制度。

四、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因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狀態被打破,經過的訴訟時效歸於無效,訴訟時效重新計算的法律制度。

中斷事由主要包括:

1、權利人的救濟

即泛指權利人通過相關機關保護自己權利的一切行為。如:起訴、申請仲裁、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申請保全等措施。

2、權利人主動聯繫義務人

即指債權人直接請求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履行債務的行為。在此情況下,債權人請求之日起訴訟時效隨機中斷,次日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

3、債務人主動同意

債務人向債權人或其代理人重申債務存在的行為,如:債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指定清償計劃等承諾行為的,均可視為債務人同意。在債務人同意的情況下,訴訟時效的中斷日與重新計算日相連:今日同意、今日中斷,明日重新計算。

陝西韜達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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