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奇案之 惡媳被殺案

案件發生在清代乾隆年間的直隸趙州隆平縣(今河北隆堯縣)。一天,知縣袁文渙接到本縣民人張鐵錘的訴狀,其狀告女婿王瑞無端害死自己的女兒張氏。

據張鐵錘稱:昨日,女婿王瑞突然派人來報喪,說前天夜裡女兒突患急病,不治身亡。女兒張氏於6年前嫁到王家,幾年來與女婿王瑞相處得還算太平,因此信以為真,急忙動身趕往女兒的住處。到那之後發現女兒的屍棺已停放在臨時搭建的棚子裡,白髮人送黑髮人,當然是悲從心起,痛哭一陣之後,決定再見女兒一面,與愛女道別。沒有想到女婿王瑞堅決反對,非但不允許打開屍棺,還推搡攔住。張鐵錘當然不答應,定要打開屍棺,誰知王瑞及其兄王大龍等王姓族人強行攔阻,並將張鐵錘毆打,最終也沒打開屍棺。張鐵錘非常氣憤,便立即返回本家找人,前往理論,定要檢驗屍身。礙於族人的壓力,王瑞只好同意開棺。屍棺打開以後,張鐵錘便斷定女兒是被人害死的,因為她的嘴邊還留有血跡,脖頸上有明顯的勒痕,身上有多處瘀傷。懇請縣太爺為他做主,查明真相,要王家人償命,為小女報仇。

因為是人命案件,袁知縣不敢怠慢,立即傳令衙役提取相關人證到堂聽審。第一個被審問的當然是直接關係人王瑞。但見此人30歲上下,身材魁梧,龍行虎步,顯然是個習武之人。王瑞來到堂上跪下,還沒等袁知縣問訊,便高呼冤枉,說:“小民與妻子張氏成親多年,平常感情甚好,不可能害死她。岳父因索財不遂,所以誣告陷害,望青天大老爺明鑑。”

袁知縣根本不聽王瑞申辯,厲聲說道:“你說岳父誣告陷害,有無憑據?你妻子張氏到底是因何而死!”

王瑞回答:“前天凌晨,吾妻張氏腹部突然劇烈的絞痛,並且嘔吐下瀉, 顯然是患了急症絞腸痧。村裡沒有大夫,要到外村去請,等將大夫請來已是中午,而張氏已經死了兩個時辰。張氏死了,我們當然要去岳父家報喪,想不到岳父以小民禮數不周,沒有給他銀錢,居然毆打小民,還要開棺驗屍。小民不允,他竟然帶著孃家人前來鬧喪,不但強行打開屍棺,還毀壞屍身,致死者暴露光天化日之下,九泉蒙羞,居然還敢來縣衙誣告,懇請大老爺為小民做主,嚴懲張鐵錘誣告之罪。”

當事人雙方在大堂之上各執一詞互控,袁知縣見得多了,也沒理睬雙方的爭辯。因為人命案解決的辦法之一, 就是開棺驗屍。於是,袁知縣決定前往驗屍。當宣佈驗屍之後,王4高呼:“天地良心!一個死去的女人,憑什麼要讓男人上下翻檢呢?這不是令死者蒙羞,以後永遠不能轉世嗎?”

袁知縣見王瑞於大堂之上公然反對驗屍,就等於是不打自招,便厲聲呵斥道:“人命案開棺驗屍,乃朝章國法所定,豈容你一介草民攔阻!你百般攔阻本官驗屍,定有隱情,你現在從實招來,本官也許可以從輕處罰。”

袁知縣許諾從輕處罰,並非是誘導供述,因為《大清律例·刑律·斷獄·檢驗屍傷不以實》條規定:如果在驗屍之先,能夠盡吐實情,自願認罪者,可以從輕處置。相當於現代案發之前的坦白自首,可以從輕處罰。

王瑞講:“大老爺冤枉小民了。小民並非攔阻驗屍,只是因為那張氏自嫁進王家之後,就不遵守婦道,兇悍潑辣異常,競敢罵婆婆,久而久之,還敢推搡婆婆,被村人看到,都怪小民不能教妻孝順,小民也氣憤不過,曾經教訓過她多次,難免責打,身上定有傷痕,不過此次張氏真的是得急症而死。“

袁知縣不再理會王瑞的辯解,喝令衙役將他捆綁,押解到現場,一起前往驗屍。

到達現場後,袁知縣讓人搬來一張桌子,放在上風頭。為什麼要放在上風頭呢?這是怕屍體的味道隨風傳來,所以不分南北正位。袁知縣鋪開屍格,令仵作打開屍棺,仔細驗傷。只聽仵作報傷道:“脖頸上勒痕一道,死者顯系窒息而死,應為致命傷;前胸後背有新舊瘀傷數處,並非致命傷;穀道內有一根紡線鐵鋌,深入腹部,也是致命之傷。”

仵作檢驗完屍身之後,袁知縣命令衙役將王瑞帶到桌前,按倒在地,上了夾棍,然後說:“如果再敢狡辯,夾死勿論!"王瑞此時明白,如果再繼續抵賴,就要活受罪,便如實招供。

原來,王瑞早年喪父,是母親含辛茹苦把他和哥哥王大龍拉扯大,因為自幼習武,有些拳腳功夫,後來在大戶人家做武術教頭。23歲那年,娶妻張氏。王家好不容易娶進個媳婦,本以為老孃從此以後就可以享清福了,誰知道張氏並不是善良之人。張氏雖然出身農家,但上有3個哥哥,又別無女孩,所以父母從小對她百依百順,哥哥們也事事相讓,因此養成了任性、刁蠻的壞脾氣。

張氏嫁到婆家之後,就沒盡過媳婦的孝道,反而拿自己當婆婆,挑水、擔柴的活從來不幹,說是從小就沒幹過,幹不動;豬雞舍從來不去打掃,說是受不了那種氣味;飯菜也不會做,頂多把自己和丈夫的衣服洗洗,還從來不管婆婆的。

為此婆婆少不了埋怨張氏,張氏不但不聽勸告,不改變自己的壞習慣,反而時常和婆婆頂嘴。婆婆受到委屈,必然要向兒子訴苦,王瑞背地裡教訓張氏,要她謹守婦道,孝順婆婆。孰料張氏嘴上答應,而心裡怨恨,居然背地裡變本加厲折磨婆婆。婆婆做飯她看著,飯做好了她先吃,吃完把碗筷一放, 就到外面與村裡的女人說閒話,不讓她出去,便指桑罵槐,惡語相加。婆婆最終忍無可忍,就向兒子哭訴,並罵兒子心裡只有媳婦,從來就沒有娘!聽了老孃的哭訴,王瑞非常惱火,回屋便把張氏按倒在炕,一頓暴打。張氏雖然不是小姐出身,但是深受父兄溺愛,從小沒人動過-一根手指,如今被丈夫暴打,如何嚥下這口氣?便賭氣跑回孃家。

王瑞23歲才娶了媳婦,同齡人此時孩子都好幾個了,總不能絕了後吧!所以王瑞主動來到岳父家賠不是,岳父和3個大舅子叱責數落,王瑞也不加辯解,更沒有講媳婦如何不守婦道,總算是把媳婦接回家。有孃家人撐腰,張氏更毫無顧忌了。

這年二月十五日,張氏的孃家村裡演社戲,張氏想回孃家去看戲,便和婆婆說自己要回孃家看戲,婆婆楊氏不允許,說眼下就要到春耕季節了,家裡的活計不能不管。張氏哪裡肯聽這一套,說自己非回去不可,隨即出門就走。婆婆追趕出來,在街上拉住張氏不放,張氏一時氣憤,便猛地推開婆婆,婆婆沒有防備,一個踉蹌後,跌倒在地,張氏毫不理會地揚長而去。這時候正好被鄰人王智看見,上前扶起楊氏,把她送回家中。

婆婆受了媳婦的氣,並且在鄰居面前出醜,回到家裡坐在炕上不停地抹淚,等到兒子王大龍、王瑞從外面做工回來,已經是兩眼紅腫,倒在炕上。王大龍急忙扶起老孃問發生什麼事了,楊氏泣不成聲地哭訴了白天發生的事情,王瑞聽罷大怒,當下就要到岳父家去教訓媳婦。楊氏說:“你去她家能夠得到什麼便宜?

你雖然是練武的,但她有三個哥哥,再加上他們村裡的人,你惹得起嗎?好虎架不住群狼,還是忍了吧!”哥哥王大龍也認為,上門教訓媳婦是自找苦吃,不如等媳婦回來再說。媳婦這一去就是5天,以為不會有什麼事,便高高興興地回來,沒有想到王瑞見面就是一頓拳打腳踢加臭罵。張氏因為理虧,只是低頭不語,任憑丈夫教訓,但她望著在一邊站腳助威的婆婆,心裡發誓必報此仇。

兩天後的下午時分,張氏把自己沒有吃完的飯餵狗,婆婆楊氏看見之後,便斥責她不知道珍惜糧食。張氏本來被丈夫打罵就心懷不滿,見婆婆又訓斥自己,便指著狗混罵起來,說:“你這只不招人待見的老狗,就不配吃飯,餓死你得了!”這明顯是指狗罵人嘛!正在此時,王瑞與哥哥王大龍先後回家。

王瑞見張氏惡習不改, 屢次三番地欺負、辱罵親孃,過去抬腳便踹,習武之人的腳下功夫了得,一腳踹去,張氏便倒在地上,右膝蓋已經是血瘀初起。張氏忍疼剛想罵人,卻見丈夫臉色鐵青,心知丈夫此時怒火中燒,便忍著疼痛,一瘸一拐地跑出院子躲避。王瑞見媳婦跑開,也沒有追趕,便回頭與哥哥一起安慰母親。等到母親消了氣以後,兄弟倆因為各自有事,也出外辦事去了。

見到丈夫和大伯離開了,張氏才敢回家,因為膝蓋疼痛難忍,就把氣撒在婆婆身上,坐在炕上繼續混罵不休,婆婆也以牙還牙地回罵,婆媳大戰就這麼持續了幾個小時。到了晚上,哥哥王大龍率先回家,見到婆媳倆爭吵不休,冷鍋冷灶的沒人做飯,自己又忙了一天餓得飢腸轆轆。這邊母親沒有錯,那邊是弟媳,身為大伯也不好說什麼,只有勸慰母親回房休息,終止婆媳之間的罵戰。

等到王瑞回家,王大龍把他叫來,將張氏在家因傷混罵,母親憤不欲生的事情告訴他。王瑞氣鼓鼓地回到自己的屋內,還沒有等他責問,張氏先開口罵人,王瑞累了一天,白天剛教訓了張氏,沒有想到她不思悔過,依然謾罵婆婆,現在連自己也捎帶著痛罵,一時惡向膽邊生,將張氏推倒在炕,隨即從炕上拿起張氏的裹腳布,纏繞在張氏的脖子上,想把她勒死。張氏拼死掙扎,以致被王瑞的指甲劃傷咽喉。人急了,力氣也大,王瑞雖然練武,居然制伏不了媳婦,只好喊哥哥王大龍起來幫助。王大龍進得門來,先是勸阻,但是王瑞說:“這個混蛋媳婦不死,一定會把老孃氣死!"王大龍猶豫了一下,就走上前來,將張氏左手按住,王瑞用膝蓋壓住張氏右手,將裹腳布繞在張氏項脖,勒緊挽結,張氏當時腳蹬數下,便一動不動了。王大龍見勢不妙,馬上離開房屋。王瑞此時唯恐張氏不死,又從牆上取下紡線鐵鋌,扎入張氏穀道,以致張氏立時斃命。

王大龍對自己參與殺人情節也供認不諱。袁知縣再提訊相關的人證,以及左鄰右舍,都證實張氏平日悍潑,不盡孝道,經常虐待婆婆,那天將婆婆推倒,有多人目睹。按照清代律例規定。若是兒子媳婦毆打、虐罵父母,必須是父母親身控告,才能給兒媳婦定罪,所以袁知縣重點提訊婆婆楊氏。

因為婆媳失和,鬧出了人命,兒子殺死了媳婦,此時的楊氏又驚又怕,戰戰兢兢地回答了袁知縣的詢問。有了婆婆控告,算是“親告”了。此案並不複雜,究其原始,就是媳婦張氏謾罵婆婆,激怒了兒子,兒子教訓妻子,妻子不思悔過,反而變本厲地攻擊婆婆,隨後弟弟在哥哥的幫助下把妻子勒死了。

案情大白,系因瑣碎小事堆積釀成命案,那麼此案在清代是怎樣依照法律判決的呢?

袁知縣首先引《大清律例·刑律·罵詈·妻妾罵夫期親尊長》例規定:“凡妻妾詈罵期親尊長,丈夫一時氣憤殺死妻要,杖一百。”所以可以裁斷王瑞杖一百的刑罰。按照《大清律例·刑律·鬥毆·妻妾毆夫》律規定:“夫毆妻至死者絞監候”,如果是故殺,也是絞罪,應該判處絞刑。但是,條例有從輕處罰的情節:“如有子婦不孝,詈毆公婆,其夫因憤激致斃子婦之命”,可以減一等。袁知縣依據以上律例,最後將王瑞擬為絞監候;將王大龍擬為杖一百、流三千里。

袁知縣擬定判決以後,依照法律程序,經過府、省核准,最終上報到刑部。不久,此案被刑部駁了回來。那麼袁知縣是判重了還是判輕了呢?

刑部依照的律例與袁知縣依照的律例不同,刑部依照《大清律例·刑律·鬥毆·毆祖父母父母》律規定:“凡妻妄毆夫之父母者皆斬”,因此應該裁定張氏斬首,即便是張氏沒有毆打夫之父母,僅僅是謾罵,也應該是絞。那麼妻妾因毆罵夫之父母而夫擅殺死者,是杖一百。根據此案的情節,張氏當街把婆婆推倒,有鄰人王智等人目睹,是見證確鑿了,推搡行為就是毆打婆婆,應該是斬刑。此外張氏指狗罵婆婆,就是罵父母,按律當絞。無論如何,張氏都是罪犯應死之人。既然是罪犯應死之人,王瑞殺掉張氏,就是“正倫常”“維風教”,為國為民除害,是一種正義的行為。

至於王瑞,是因為母親告知辱罵情由,在氣憤的情況下才踢傷張氏右膝,後來想教訓張氏,沒有想到張氏會頂撞撒潑,以致王瑞憤激交加,才起意致死的,刑部認定為“情切天倫,忿激可以按照擅殺妻來論罪,也就是杖一 百。不過,王瑞在勒緊項脖之後,恐其不死,復取紡線鐵鋌,扎人穀道,立斃其命,情較殘忍”。即便是如此,最多也是在擅殺律上酌量加等定報。如今王瑞遽按照故殺本律擬以絞抵,“殊屬情輕法重”。此案經直隸總督發回重審,袁知縣按照刑部的意見,將王瑞按照”妻詈罵夫之父母,而夫擅殺者,杖一百律上量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至配所折責二十板”。王大龍改照“罪人本犯應死之罪而擅殺者杖一百律減一等,杖九十,系助弟共犯,仍加一等,杖一百,折責四十板”。這次特別強調理由,就是“張氏毆詈其姑,原屬罪犯應死之人”。呈報上去,刑部具題,乾隆帝批覆:“依議。欽此。”就這樣,殺死妻子的王瑞被判一年徒刑,到服刑地被打20板,而幫助王瑞殺妻的哥哥王大龍本應杖一百,打折捱了40板,也就算是結案了。從判決結果不難看出,古代中國對於那些犯上、違反禮教行為所不能容忍的程度。

這正是:

骨肉之間豺虎惡,我復何須淚零落。

從本案審理過程來看,尊卑有等、貴賤有別、長幼有序的倫理道德,一直左右著判決,而這些倫理道德被視為安邦定國之本,任何人都不能夠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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