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患癌6年理赔,保险公司拒赔20万,法院:有违诚实原则

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越来越多人开始关注自己的身体健康,定期体检和购买保险成为不少人必不可少的保障。

除了可以自己购买商业保险之外,不少福利较好的企业也会给自己的员工购买团险,一般多为意外险、医疗险和重疾险。

但很多人对于公司、企业这项福利的认知,只停留在“好像有”这个层面。具体保障什么,怎么用,都是完全不清楚的。

今天,管家想通过给这个“女子患癌6年后理赔,保险公司以‘已过时效’拒赔20万,被法院驳回”的案例,来聊聊企业团险的注意事项,以及关于索赔时效的那些事。

01 案例详情

2010年12月份,于某(化名)的公司为其在内的992名员工及家属投保了团体人身保险,包括医疗险和重疾险,其中“团体重疾险2007”险种的保额为20万元。

2011年4月,于某因患甲状腺癌入院治疗。直至2017年11月,于某听其他同事提及才得知公司为其投保了团体重疾险,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女子患癌6年理赔,保险公司拒赔20万,法院:有违诚实原则

而保险公司却以理赔申请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赔付20万保险金。

于某与保险公司沟通无果后,最终上诉至法院,法院一审根据双方证词,最终同意了于某的诉求,要求保险公司10内支付20万元的重疾保险金及逾期付款利息。

02 案例分析

很多人都说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这不赔,那不赔,这次拒赔的原由是不是无中生有,还是真有所依据呢?我们来看看这次案件的争议点所在:

保险公司认为于某在2011年就已经确诊重疾,但直到2017年底才提出理赔申请,已经超过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法规规定为2年),因此拒付20万保险金。

乍一看,好像确实是这么一回事,于某在患癌6年后才提出理赔申请。

但为何最终法院同意了于某的申请呢?原因在于当事人于某在2017年前并不知道公司为自己买了团体重疾险,因此2年诉讼时间应当从知道的时间开始计算。

女子患癌6年理赔,保险公司拒赔20万,法院:有违诚实原则

法院认为基于保险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在于某申请报销甲状腺癌治疗费用时,明知其投保团体重疾险,却未向于某提示或告知其可能符合团体重疾险理赔条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且公司在投保书中声明所有被保险人已知悉投保的保险相关事宜,不足以证明于某知晓公司为其投保团体重疾险的事实。

此外,关于诉讼时效的把握基本上采取从宽认定的原则,在无证据证明于某知晓投保团体重疾险的事实下,应当认定于某在2017年才得知此事。因此两年诉讼时效应从此时开始计算。

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所患疾病属于团体重疾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给付20万元的保险金。

03 管家提醒

这个案件和我们此前看到的拒赔案例有所不同,关键在于索赔诉讼时效。

《保险法》规定的索赔诉讼时效期间是保险金请求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这次案件中,虽然于某出险6年后才申请理赔,但其2017年才从同事口中知道这个保单的存在。

因此,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为“被保险人知道”的2017年,所以于某同年申请理赔自然是符合要求的。

女子患癌6年理赔,保险公司拒赔20万,法院:有违诚实原则

这个案件最为特殊的在于投保的是团体重疾险,因此没有证据证明于某在什么时间段知晓保单的存在。但如果是个人投保的重疾险,如果超过时效,保险公司依旧是不赔的。

所以,大家一定要对自己买了什么保险有个了解,最好有管理保单的习惯,不仅自己知道,也得让家人知道。保险公司是不会在你出险的时候,主动联系你的。

无论是团险,还是个人商业险,出险时第一时间联系保险公司,不仅能加快我们的理赔时效,也避免后续出现一系列的理赔纠纷。

这里特别提醒一下,不少朋友对于公司团险都了解甚少。但实际上很多公司购买的小额医疗险,对于我们来说,是医保很好的补充,甚至能将小病小痛的医疗花费全部报销。

所以,赶紧查查自己都有什么保单,分享给自己的家人,不至于在危机关头,手慢脚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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