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武夷山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以周某某為首等9名被告人涉嫌聚眾鬥毆罪一案在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武夷山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暨文彪、檢察員王青以國家公訴人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這起涉惡勢力犯罪團伙案件。
庭審現場
案情回顧
2018年3月以來,被告人周某某、張某某等9人成天遊手好閒、無所事事,時常糾集在一起,兩年內以暴力手段在武夷山市城區一帶多次實施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社會影響惡劣,逐步形成了以周某某為糾集者,張某某、餘某、周某為主要成員的惡勢力團伙。
Direct trial
直擊庭審
武夷山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後認為,以被告人周某某為首,被告人張某某、餘某、周某為較為固定的重要成員的惡勢力犯罪團伙,實施聚眾鬥毆兩次,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聚眾鬥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等5人為團伙外人員,實施聚眾鬥毆一次,應當以聚眾鬥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作案時未滿十八週歲,系未成年人,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綜上向法院提起公訴;
庭審中,暨文彪副檢察長作為公訴人,莊嚴宣讀了起訴書,結合起訴書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依法對9名被告人進行了全面細緻的訊問,並出示了全案證據、進行答辯,當庭發表了公訴意見,有力地指控了犯罪。
法條速遞
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罪】
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本案中的9名被告人年齡平均在18、19歲,其中一名被告犯案時還系未成年人,由於沒有繼續學業,成天遊手好閒,惹是生非成了他們日常生活中的“家常便飯”,法律意識淡薄。
檢察官提醒:若你的身邊發現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的黑惡勢力,要及時報警;同時希望廣大青少年朋友能引以為戒,防止過激言論和行為的發生,不要圖一時之快,一旦觸及法律底線,終將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供稿 | 公訴科
審核 | 胡偉明
微博:@武夷山市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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