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胜法庭,她等来了一份无罪释放的判决书

前段时间,我接到家属的电话,他说法院的人员刚致电给他。内容是交代他下午去看守所接他妈妈马小翠回家,他很直接问我案件结果是出来了?我跟他说,应该是无罪释放,所以法院人员直接去看守所宣判。

那天下午,我在电白区法院参加关于一个涉黑案件的庭审。家属通过微信消息,给我传来二审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书。结果一看,意料之中的“无罪释放”。查看一下手机备忘录,看着这件案件登记时间,心中感慨万千!是的,差不多整整2年多的时间,才等来这份判决书。不错,虽然时间比较长久,但还是等来公正的判决,也不枉我为当事人当庭直言和马小翠及家属的执着坚持。

想着,脑海中又出现那次的庭审情况,不由得有些模糊……

朦胧中,我仿佛回到刚接触这件案件那一幕。


决胜法庭,她等来了一份无罪释放的判决书

案件初印象(一)

一年前,一朋友苏律师跟我说介绍一件案件给我,说这个案件有同案犯需要委托律师会见一次,问我是否有时间看守所会见下。

恰巧,我也需要去看守所会见一涉嫌受贿罪的当事人,有时间的前提下,我也接受此次会见的委托。

看守所初见,一位慈祥的阿姨,就叫她做马小翠吧(化名)。会见初期,按照家属的要求仅是会见一次,转达下家属的问候即可,不用跟进案件辩护。

可能是刑事律师的习惯,我也循例问下案情和当事人是否需要法律咨询。马小翠说完案情后,问我这个案件的看法,能否有机会出去?

说实话,每次有人问我,说:“我听B某某说。找你打辩护,胜诉很高,你说,多少钱可以让我无罪释放、缓刑?”我一听,头大,虽说我十分感激那些介绍案件给我的亲朋好友、当事人家属。但我却希望,介绍我的时候,能够实事求是,不夸大其词。

一般我会直接说:“刑事案件取决于提供的证据,不要抱有太大希望,平常心,如果你相信我的专业,我会为你争取最有利的辩护!”。

目前在大陆的法院中,法官也是专业的法律出身,不同于英美香港的陪审团制,不会让你将白说成黑的或将黑的辩为白的。我们刑辩律师的任务,主要是”将本来就是白的,将可能描绘成黑,我们还原它的本质,将白的辩护归白,将无罪的人辩护为无罪即可,还原事物的真相,法官自会裁断!”。

当听完她的讲述,没想法这起案件竟然是因路而起。相信很多人,以前看电视剧里面演“车匪路霸”拦路打劫前,抢匪头子都会提前说一句:“此路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想过此路,留下买路钱!”

我万万没有想到,我的当事人马小翠却就是因为这村路以及树木的问题,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让她由一名普通家庭妇女成为在押犯罪嫌疑人。

所谓的被害方是一家经营林木运输公司(简称:盛林公司)与陈A某、陈B某合伙经营杨林镇大富强心村附近山岭木山,并将砍伐的林木,通过车辆运输出去,但一定途径马小翠所在的强心村硬底化水泥路。

我的当事人马小翠以及另3位被告人等强心村的村民,看见盛林公司拉木的车辆超载驾驶车辆,途径村里的水泥路,由于车辆超载,路上出现裂痕。并且,在其中一路段,底下流过一小溪,上面架有一小桥。由于该桥设计承重的缘由,村民害怕车辆压断小桥,在桥上设置限载重量的标识。

开始初,村民多次提醒运载司机注意限载重量,不能压坏路面和小桥。但没想到,路上的裂缝越来越大,所拉的木材越来越多,车辆重量严重超出路面承受的重量。

随后,村民先是向村委会反映,要求盛林公司不能继续破坏道路。接到反映,为了安全着想,村委会干部赶紧向杨林镇政府汇报。杨林镇政府组织多方实地勘察以及协调,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超载的木材车辆依旧是照常通过,无奈之下,村民只好自发组织马小翠在内等妇女,在强心村道与通往山岭的必经之路的泥路交接口进行查看,要求对方停止对道路的破坏行为。

后经过村委会和镇干部的支持,双方经过协商讨价还价,达成协议约定,由盛林公司出钱6万元用于修复道路,方可通过村道。

原本大家以为,事情就这样过去。殊不知,盛林公司砍伐完林木后,直接去当地的派出所报案称遭受村民敲诈勒索。随后,包括马小翠在内的数名村民被刑事拘留,6万元被当作账款追缴,归还给盛林公司,才导致本案案发的由来。

再次会见,已是又经过数个月,已处于一审的开庭前夕。

马小翠眼神失去光彩,跟我说:“律师,我在里面好难过,非常不适应,头发也白了不少。案件可以取保候审或者判我缓刑放我出去吗?我听办案人员讲,如果我认罪取得对方谅解,我就可以出去了…….”

我问了一句:“你觉得自己是违法犯罪吗?我想听下你的想法”

她伤心说:“我不知道,我是明明为了村集体的利益好才去的。我实在受不了这里,但如果认罪可以出去的话,我就认罪了”。

我对着她讲,“我看过你的材料和证据,我认为你的行为应当不构成犯罪,可以争取无罪辩护。但无罪辩护的道路,注定是曲折崎岖漫长的。以目前的状况来看,估计要上诉到二审或者发回重审才可能有转机,要有长久的心理准备”。

“那今年可以出去吗?”她问道。

最后,我很直接回答道:“实话说,机会不大,如果你选择认罪求轻判,我也只能尊敬你的决定。但你案件,对方是收到公安追缴的退款后也是拒绝出具谅解书。按我经验判断,判有罪缓刑放出去的可能性不大。我照目前情况,实事求是来讲,可以做无罪判决的辩护。”

她还是选择相信自己的行为是没错的,让我为她辩护

决胜法庭,她等来了一份无罪释放的判决书

一审开庭(二)

数个月后,该案终在一审法院开庭,同案开庭的是包括马小翠在内的4个被告人,都是年龄稍大的老人,其中年纪最大的是一位差不多70岁的梁建妹,老奶奶的模样了。

他们都在当庭为自己做无罪辩解,认为自己是为了村集体的利益着想,何罪之有?一审期间,包括我在内的四个律师均作无罪辩护,庭审仓促地推进结束,法官一再强调抓紧时间发表辩护意见,不要重复。

庭后,家属问我:“彭律师,这个案件有几大机会?”

我回复说:“不能放弃一审辩护,但我认为这个案件极有可能在二审或者发回重审后,才能有转机!”

“好的,我明白了,经过听你庭审的辩护,我坚信我妈妈他们是无罪的,无论官司打到几时,用几多钱我都会坚持到底。”家属回答说

开庭后会见(三)

看守所内

马小翠问:“彭律师,那天开庭,我觉得你讲得很有道理,我坚信我是没有犯罪的。你知道案件什么时候有判决吗?”

我回答:“刚开完庭不久,各当事人和律师均作无罪辩护,应该没那么快有判决……”

马小翠继续说,“彭律师,我相信你,我也相信法律的公正!我做好心理准备,在这里,无论多艰难、我都会坚持的,我相信自己是清白的……”

一审宣判(四)

一审开完庭不久,就接到法院的宣判通知。此时,结果没有如马小翠所愿,但也是意料之中,马小翠判敲诈勒索罪2年,其他人有的2年、3年,甚至是4年。

据目前的司法现状,一审法院要判一个无罪判决是异常艰难的,可以说几率微乎其微,甚至在全国都少见!

目前,我只能寄望于水平更高、更有担当的二审中级人民法院。

开完庭后法院很快通知宣判,预感案件结果会是有罪的判决了。从我办理其他案件经验告诉我,一审法院若要判决无罪,需要层层的审批,所历经的时间是非常漫长的。后来,二审的长期的开庭辩护判决,也正是印证这点。

决胜法庭,她等来了一份无罪释放的判决书

二审上诉(五)

领到一审法院的判决书,针对一审的判决,我草拟上诉状到看守所会见马小翠。此时的马小翠,比一审时的心态已有发生变化,因为很多人都支持她,她对我、对案件有信心,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递交上诉状,期间,我陆续递交公开开庭申请书等各类申请书。过了一个月,二个月,三个月,终于再次等来开庭通知,正式迎来二审的第一次的开庭。

之前的庭审,我印象深刻的是押解被告人出庭过程中。另一同案梁建妹直接跪倒在审判长面前,大声呼喊:法官大人,我冤枉、冤枉……。每每看到这些场面,也触动我们刑辩律师心里的一大痛点。

这次庭审,我们做彻底的无罪辩护,庭审法官也给予充分的时间,让四名当事做自我陈述和辩解。相对于一审的仓促,二审法院的辩护,程序上也让人更直观感受公平正义。

此次庭审,针对一审的判决,我们四名律师发表充分的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案的四个当事人均是一些老年人,均已年届古稀,身体状况不佳,可以说是老弱病残……

一审法院认定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更正该错误的认定,撤销该一审判决,并改判上诉人无罪。内容如下:

第一、本案上诉人等人接收的款项,是以维护村民、村集体利益为目的,而不是以个人非法占有为目的。另外,目前现有证据材料也不足以证实上诉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上诉人马小翠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主要理由在于:其提出的数额是基于民事争议而提出,因而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双方签订协议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中“威胁、要挟”的手段,而是争取争议民事权利的一种方法,且本是被害人主动与上诉人协商的结果。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胁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是上诉人等人主张修路费,但并非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提出,争议的修路费,并非明显地不属于上诉人所在村集体所有。村民基于集体意志予以主张,实际上是行使民事权利的一种方式,不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前所述,非法占有必须是财物明显不属于行为人,而行为人采取刑法禁止的取得方式,常见的盗窃、诈骗、抢劫等即是典型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案中,在上诉人依法可以提出修路费的情况下,至于多少修路费是合法的,多少是不合法的,难以确定。据此,不能认定上诉人与被害人达成协议的6万元修路费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本案的同案人张大海,他在讯问笔录中讲道:“并没有个人索要钱财,我只是要求承包山岭经营方给修路款。而且,这不只是我一个人的要求,是我村集体的要求。”

他还讲到一点:“本来领到4万元后,我村就打算修路,但林某某哀求我不要修路,先让他将全部运送出去后再进行修路。”“我们使用这些钱都有开会如何使用的。”

另一名同案人李顺溜讯问笔录中记载道,“其中1万元用于修路,是开过村民大会表决的。”;

我当事人上诉人马小翠的讯问笔录,上面详细写道:“一万元用于维修村道,有口头和通过村微信群告知大家的。”

根据提供双行簿记载的修路各项支出与上述三上诉人的供述相互印证。综上,本案主观上是不符合个人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

第二、本案中马小翠等人并未采取威胁、要挟手段强行索取财物,其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成立敲诈勒索罪,其客观行为要件应当符合以下几个特征:(1)采用威胁、要挟手段;

(2)威胁、要挟的内容足以引起被威胁、要挟的人内心恐慌、惧怕;

(3)被胁迫者因之处分了财产,将财物交予威胁、要挟者。

从已经查证的事实看,马小翠等人并未直接找到被害人当面进行威胁,也没有用信件、电话或者托人传话的方式进行威胁。

本案上诉人向被害人提出修路费,是在行使正当权利。双方在村委会谈判是一个民事谈判过程,谈判的结果也不是敲诈勒索的结果。

双方一开始并不同意签订协议书,经过谈判才签订被害人以出资6万元修路费来换取被害人车辆通行的协议书。并且,上诉人拿到修路款后,也的确按照协议书约定,是使用在修路中。

在本案中材料中,同案人张大海、李顺溜讯问笔录及被害人王某某问笔录都说明,双方在签订协议及交付款项时是有充分、平等协商的。

三人均讲到:“张大海提过三种处理方法一是限载5吨以下车辆自由通行。二、是承包山岭方给20万押金,多还少补。三、给8万元我们修路自由通行。”。

由此可见,本案双方是有充分的平等、自由、协商的,王某某选择第三种并一番讨价还价后,再才达成的协议签订,并不存在威胁的手段逼迫另一方的情形。

在协商现场时,被害人有充分选择的权利,他可以首选拉5吨以下的林木,并且我们当事人是承诺其自由通行。

这个首选的选项上,上诉人是没有要求其支付财物的。还可以选择缴纳押金,多还少补。

以上的客观事实都可以证实的是,上诉人并不是想敲诈对方的财物为目的,仅是维护自己村集体的权益,最终达成的协议也是被害人自愿选择的结果。

第三、本案中系被害人侵权行为在先,上诉人马小翠等人行为应属于正当、合理的自助行为,并无不妥,不应作出刑事处罚。

1、据一审控方提交的材料中可以证实道路,是村集体自筹大部分钱建成的,其保护道路的正常运转和排除侵害是正当、合理的行为。在案件中张大海讯问笔录中讲到“修路是镇政府出一部分,由我村民村民自筹一部分钱。”

村委会书记何某询问笔录中讲:“当时是村民自筹一部分启动修建村路资金”。

村委会干部白某询问笔录也讲到:“村民自筹一部分钱的”;从以上三人的证词中,可以充分证实的是道路是上诉人所在村集体自筹钱参与建设的。

2、本案属于现代法治社会中,民事权利遭受侵害,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自助行为。本案中是被害人存在侵权的行为在先,上诉人履行正当、合理的自助在后。

案件材料中有多名人员作证,镇公路站长的刘某,他在询问笔录中讲到:“4名村民共指出其村道有6处裂痕,声称是近段时间被木业公司运载树木经过其村道时,碾裂其村道,我都已经全部拍照记录下来”。村委会书记也在询问笔录中讲述:“据到现场察看情况的村委会干部反映,村道只是发现有两个裂痕”。村委会干部询问笔录也讲明:“我看见有一小块硬底化水泥有了裂痕”。村委会副主任询问笔录“村道路是被运输木材货车损坏,我见到村道路有约3处新的裂痕;

以上所有的证言均是一审控方提交,与其中的公路站长拍摄的照片相互印证。案发时,被害人超载运输木材的车辆压坏上诉人所在村集体的道路在先,上诉人正当的自助行为在后的。

3、本案的自助行为不超过必要的限度,事后也及时请求公力救济。

马小翠等人在供述中说明,他们发现被害人拉木压坏中后,多次警告了司机。路的基础是没有钢材的一般公路,桥下的圆柱形水泥模作为支撑,早已出现裂痕,村民也在桥头树立牌子限载的车辆重量。

他们发现上述毁坏道路的现象后,同一时间向上级村委会、镇政府做出反映,村委会及镇政府也派人员到达现场勘察。

但是,没有作出妥善的处理的,存在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情形。此时,包括上诉人在内的村民经过紧急开会协商,采取的是拦路限载的自助行为,期间并没有采取过激的打砸、欺压、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仅是限载行为。限5吨以下的拉木车自由通行, 此时,被害人是可以选择将自身车辆的装载量减少再通行的,并不应该超载通行。显然,其超载通行的行为的不当的,村民的紧急自助行为也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第四、本案不应作刑事案件处理,应属于双方之间的一般民事纠纷。

本案中是双方在村委会办公室和在村干部的见证下,充分协商签订的协议书,并且双方已经履行完毕。双方都是一个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件中也有《协议书》《收条》物证佐证,本案属于一个完整的民事行为。

上诉人这种行为不属于使用恐吓、威胁、胁迫等手段,本案中假如被害人认为存在乘人之危、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充其量属于民事侵权范畴,被害人完全可以通过民事手段如调解、诉讼来解决。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解除合同或者不当得利纠纷来处理本案的纠纷。

在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民事纠纷案件屡见不鲜。如果将参与的村民抓起来治罪,则打击面过宽,矫枉过正,不利于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

而本案所谓的被害人及上诉人都选择,通过求助中间人村委会、镇政府来进行调解的方式,就是把它作为民事纠纷来看待的。

特别是在调解的过程中,双方还进行讨价还价的行为,最后达成一致决定。这说明被害人并没有因产生恐惧心理而被迫交钱。如果真的是敲诈勒索,被害人只能乖乖地交钱,谁还敢与犯罪分子讨价还价?

第五、从本案的主、客观上看,上诉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恳请二审法院对其作出宣告无罪的判决。

本案是今年1月初发生的事情,而被害人选择3月份才选择报案,如果受到胁迫敲诈勒索,为什么不是案发时就报案?

被害人是等待自己拉完木材再去报案?显然,其在案发是没有基于恐惧的心理给付的修路费,而是自愿支付的修路费用。况且,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被害人是白字黑字写明是“愿意赞助”的,签订的现场是多方人员见证的。

综上所述,本案属于事出有因,系因为民事侵权行为产生的民事纠纷。上诉人的行为在性质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客观要件,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为保护法律的统一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准确惩治犯罪和防范冤假错案,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无罪。

决胜法庭,她等来了一份无罪释放的判决书

第二次、第三次开庭(六)

二审第一次开庭后,经过漫长两个月的等待,又再一次通知第二次开庭。

第二次开庭,二审出庭检察员第二次补充证据材料,拟指控四个被告人犯有敲诈勒索罪。这次庭审中,我们也立即陈述发表详细的质证、辩护意见,将检察官举证的新材料中有利的部分,作为我们的无罪辩解有力支撑。

第二次开庭后,我们想着应该是等待判决结果。没想到,再一次突破我想象的范畴,又经过将近两个月,我意外的再次接到通知关于第三次开庭的时间。

第三次开庭,二审出庭检察员第三次补充证据材料,再次选择拟指控四个被告人犯有敲诈勒索罪。这次开庭是二审的第三次开庭,案件二审也历经超过半年时间。

4名当事人蒙冤羁押的时间也一年数个月,他们的心情十分压抑。多次开庭辩护,我们身为辩护人,心情也是很复杂,和出庭检察员的辩论中难免有些许火药味。

由于第二次、第三次开庭均是即席口头发表的辩护、质证意见、我凭借脑海中记忆作出如下的整理:

本案历经二审三次开庭,二审检察员三次补充证据,三次出庭发表意见称我当事人触犯了刑律。但我们回到到本案,所有证据和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中,可以得出,我的当事人马小翠没有犯罪事实,应当当庭无罪释放。

具体的详细的辩护意见,我在第一次开庭时已详细全面地论述,今天我要补充一个观点是:本案所谓的被害人,实质是违法侵权人,是破坏公共财物(道路)的违法分子。当马小翠等人发现其违法行为进行时,及时制止和报告,其行为应当是紧急避险的行为,甚至也可以说是正当防卫也不为过……

我们二审接受马小翠委托至今,辩护人已经三次参加本院的二审庭审,本案自2018年10月二审正式立案,至今已经过7个月时间,还是没有定案结案,辩护人认为造成这个局面对方应当承担责任。

首先,本案久拖不决,主要原因是对方不遵守法律的规定,在这过程中,多次没有法律依据补充证据,造成案件长时间不能定案,当事人遭受不必要的羁押。

为此,辩护人也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已书面申请对马小翠进行取保候审,现再次请求法院考虑对马小翠进行取保候审,避免不必要的羁押。马小翠身体的高血圧高达180度可能会发生中风脑出血的危险,也属不适合继续羁押的情形。

对方作为诉讼参与方,理应当依法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明知二审法院有严格审限限制,本案并不是发回重审,不存在补充证据的法定情形。而不应该在这过程中分开多次补充材料,导致案件久拖不决,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不到保障。

本案经过三次开庭和补充证据,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本案中马小翠等人应当属于没有犯罪事实,依法应当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对其宣告无罪的。

在本罪的客观要件方面中,需要表现是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恐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产的行为。但在本案中并不存在上述的行为,本案的合法交付行为,是基于双方讨价还价后签订书面协议,也不是当场交付的行为,并没有造成被害人心理强制、极度的恐惧而现场交出财物。

在这个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是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和目的,要求是不讲任何理由,不具有任何前因,直接故意非法强行索取财物。

在本案中明显是被害人破坏道路在先,才有拦路限载的正当行为,本案村民的行为是具有正当的利益主张民事权利。

马小翠等人的动机是为了村集体的财产不受侵犯,并不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他们所收到的财物,大部分是放在账户里没有使用,使用的部分,过程也是通过召开村民大会,集体通过再使用的。

综合本案,本案属于一个非常明确的民事纠纷,协商赔偿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被害人认为支付修路款有违自己的意愿,其应当与本案的陈文权等人协商要求返还,若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二审宣判(七)

第三次开完庭,我心想,这次应该是最后一次开庭吧,接下来,估计是等待判决结果。家属等待十分难熬,当事人马小翠更是沮丧,多次申请取保候审未果。

取保候审的申请,办案过程中多是无用之功,但也要尽人事顺天意,万一有可能呢?我们一般都是这样安慰自己,尽最大的努力为当事人争取!但结果很难实现,往往事与愿违,在此,我期望将来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随着经济发展得以更加完善、人性化!

第一个月、第二个月过去,甚至迎来第三个月!当时,因一个多人的涉黑团伙案件,我需要案件开庭数天。中午休庭40分钟,我需要吃过午饭后,再继续下午的开庭。

吃饭过程中,我接到马小翠家人来电,法院打电话给他们家属,交代说下午去看守所接人回家,问我是否知道判决结果?

接到这个电话,我个人感到欣慰,感慨道,2年多的时间,还是尘埃落定,迎来一个不错的结果,也为当事人感到高兴。

我回复说:“应该是二审法院做出无罪判决,委托一审的法院去看守所代为宣判和放人……”

在法院门口附近的快餐店,我简单就餐后,准时40分钟内赶回法院,继续开庭团伙涉黑案件。举证材料堆积如山,公诉人读的过程中,脑海还是回想起刚才那个家属电话。

大概下午三点左右,我还在法院开庭。马小翠的家属拍该案的二审终审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书的图片,通过微信发送给我。等我看到释放证明书上的“无罪释放”四个字,想着,总算能松一口气,可以告一段落。

总结二审判决书无罪的理由,很大程度取决二审法官的严谨和实事求是。这个判决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是公平正义,保护每一位人民的合法利益,内容如下:

1、二审认定不构成犯罪,木业公司破坏道路在先,村民要求损坏道路一方赔偿,符合一般常理。

2、张大海等人提出过三种方案,在这过程可以让装载量少的车辆通过,可见他们的目的是护路、修路,并非无端索要钱财。

3、马小翠等人是求助政府,大家无法协商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才无奈实施拦路行为。

4、辩方提交证据《价格评估书》可作为参考,修路报价7万元,与本案的相差不大,张大海等人索要的钱财并未超过合理范围。

5、收到修路款后,部分用于修路,剩余的则由专人保管尚未修路,也没作他用。

据上,二审法院判定,马小翠等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应为民事纠纷,不应将可以用民事、行政手段解决的问题上升到刑事层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马小霞等人无罪。

申请国家赔偿(八)

领到判决书后,我选择不再打扰当事人马小翠,一来怕当事人不愿再提及监狱那段痛苦经历;二来,因当事人需要时间缓冲,恢复往日生活,过上正常人的平静日子。

但身为律师,我必须做好自己的职责,我有必要提醒当事人以及家属,她在监狱2年多的时间,本案最终判决是无罪释放,完全符合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时效为2年,过期无效。

数个月后,我心想本案已过去,正全心投入一贩毒案件的无罪辩护中去,该案也是一位家庭妇女,因其丈夫犯罪其无辜牵涉进入被羁押,去年年底已不起诉无罪释放。

办该案过程中,马小翠的儿子来电,经过他们家属和当事人马小翠、张大海、李顺溜、梁建妹商量,经过多次庭审的辩护,信任我们的专业,希望聘请我们团队为其四人代理申请无罪国家赔偿一案。

我们双方约定好见面时间,我和团队的张道弘律师一同前往马小翠四人所在的镇上,签订好关于国家赔偿的代理手续。

这次会面过程,对比起前面看守所、在法庭上的环境,大家都没有那么拘谨、担忧。马小翠也恢复往日的神彩,原本他们想了好久,不想再惹麻烦,一度放弃申请国家赔偿的念头,大家都认为没有希望。但他们实在不甘心,自己一身清清白白,到老还蒙受别人的冤枉。坐冤枉狱释放后,很多人都看他们眼神都带有蔑视。不行,我们就为大家证明自己是清白无辜的,既然法律也赋予我们有追责的权利,那选择申请国家赔偿。

聊天过程中李顺溜说道,

“想不到还能无罪释放,当时管教跟我说无罪释放时,我非常惊讶的。感谢你们律师的辩护,感谢二审法官,二审法院的公平正义……”

张大海也补充说道,

“在看守所时,有人跟我说花多少钱可以判3年以内,我坚信我是清白的,我信法律公正,我信律师……”

决胜法庭,她等来了一份无罪释放的判决书

此外,前不久,我和团队张律师为他们四人代理的申请国家赔偿案件,已取得赔偿决定,一审法院已决定给予赔偿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坏赔偿金。

至此,本案的辩护和代理均已完满地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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