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重慶發佈《關於保障5G網絡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意見徵集稿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關於推進5G通信網建設發展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19〕4號)和《重慶市加快5G發展行動計劃(2019-2022年)的通知》(渝府發〔2019〕34號)文件精神,加快重慶市5G網絡基礎設施建設,重慶市經信委牽頭起草了《關於保障5G網絡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徵求意見稿)》。根據相關規定,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的時間為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3月13日。

政策|重慶發佈《關於保障5G網絡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意見徵集稿

關於保障5G網絡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

(徵求意見稿)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各市級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關於推進5G通信網建設發展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19〕4號)和《重慶市加快5G發展行動計劃(2019-2022年)的通知》(渝府發〔2019〕34號),加快5G網絡基礎設施建設,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範資源免費開放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以下公共資源應免費平等開放,提供資源清單,提供進入便利,積極支持5G基站建設,嚴禁資源壟斷、簽訂排他性協議等行為。

(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公共機構的辦公場所和所屬建築物。

(二)公園、廣場、旅遊景區、自然保護區,以及文化體育等公共場所。

(三)公路、鐵路、橋樑、隧道、城市道路及其防護綠帶、公共綠地、城市軌道交通、地下綜合管廊(溝),以及機場、港口、車站、公交站臺、碼頭、渡口、通航建築物、工業園、路燈、道路指示牌、龍門架、公共視頻監控杆、環境監控杆塔、廣播電視杆塔、景區照明或廣告杆塔、公園內杆塔、林業防火和監控杆塔、高速公路廣告牌、橋樑監控杆塔、水文監測站或標示杆塔、民防建築或標示杆塔、鐵路監控或標示杆塔、軌道交通監控或廣告牌等公共設施。

公共場所資源產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收取租金,嚴禁收取場地租賃費、進場費、協調費、分攤費、維護押金、維護風險保證金等費用,由鐵塔公司和基礎電信企業共同組織建設和運維工作。公共資源單位自接收到使用公共資源申請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結審批申請,並積極配合開展基站建設、維護、升級與改造。

私有業主或其委託的管理單位、物業服務機構、地產公司等,須積極支持5G基站建設,提供進入便利,禁止收取進場費、協調費、分攤費等不合理費用。在原有站址上新增5G設備不得另行收取租金。鐵塔公司和基礎電信企業應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基站和相關設施設備的建設、維修、養護責任,相關單位應予以支持。

推進《5G基站建設技術標準》、《住宅區和住宅建築內通信配套設施建設技術標準》等5G網絡相關工程建設標準編制,住宅小區、商務樓宇、學校、醫院、城市軌道、城市道路、高速、橋樑、隧道、鐵路等建設項目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標準,同步設計和配套建設電信設施,並預留和驗收通信管線走廊及配套設施位置等。

二、切實降低用電成本

(一)支持基礎電信企業、鐵塔公司與發電企業開展電力市場交易。

(二)電網公司應積極配合鐵塔公司和基礎電信企業,按照“分步推進、先易後難、能改則改”的原則,對符合“轉改直”條件的基站在收到報裝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配合完成改造。其中:公用變壓器區域基站應積極配合完成直供電改造;專用變壓器區域具備安裝條件的,可加裝分表並按照直供電電價單獨計費。

(三)暫時不符合實現直供電的基站,由市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市經濟信息委、市通信管理局等相關單位,研究制定轉供電損耗分攤比例,轉供電主體不得將損耗以外的其他費用分攤給5G基站。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積極清理規範轉供電價格問題。

三、明確建設審批要求

市政審批申報材料、審批流程及審批時限等按照如下規定執行:

(一)簡化5G建設申請材料及流程。5G基站、機房等網絡基礎設施建設經市通信管理局審批同意後,即向所在區城市管理局提交“現場示意圖”或“定位圖”。

(二)提高5G建設審批效率。5G基站、機房等網絡基礎設施建設申請材料採取批量報批方式,各區縣城市管理局接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積極與建設單位進行溝通協調,在六個工作日內完成行政審批(含現場勘查)。

(三)免收行政規費。免收城市園林綠化補償費、城市道路佔用費、通信管道建設佔道開挖費等相關行政規費。

四、強化推進保障機制

(一)充分發揮5G發展聯席會議辦公室統籌協調作用。由市5G發展聯席會議辦公室牽頭,統籌協調推進全市5G網絡部署相關工作;協調有關區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推進5G網絡基礎設施建設的各項工作任務;收集彙總5G網絡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與相關5G發展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協調達成一致解決意見後,統一報送市政府。各區縣應積極落實《重慶市加快5G發展行動計劃(2019-2022年)的通知》文件精神,建立區縣級5G統籌推進機制。

(二)建立工作督查機制。由市5G發展聯席會議辦公室牽頭,會同市5G發展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全面開展專項排查,確保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免費開放和轉供電限價等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對未嚴格落實的單位,提出整改建議和期限,不能按期整改的,定期(每季度首月9日)統一報送市政府督查室進行通報。

五、上述規定至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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