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三种“通奸行为”涉嫌犯罪,可能会坐牢的……

注意!这三种“通奸行为”涉嫌犯罪,可能会坐牢的……

九章刑辩创始人;金亚太优秀刑辩律师;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长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古今中外,对于“通奸”一事就没有完全一致的看法,有人认为这是一种十恶不赦的丑恶行为,也有人认为那是一种人性自由,甚至是一种经济快速发展的动力。

其实,我们可以分成两块来对比分析,一边是当下的中国,另一边则是除当下中国之外的情况,包括古代中国,以及中国之外。

先来看看中国古代的情况:

1、秦朝:

《史记·始皇本纪》中便有:

“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 在这个刑法中,就对“私通”定以极刑,且可“人人得以诛之”,格杀勿论。可以不告而杀,私刑亦合法。

2、汉朝:

到了汉朝,亦延续秦的法律,犯奸必杀。而汉文帝似乎又仁慈了些,除了杀头,又添了较“和缓”的肉刑:宫刑。而对于男人来说,这和死刑又有何区别?甚至是生不如死。

比如著名的司马迁,就曾被处以宫刑,如果不是还有未完成的重要事情,估计他绝不会苟活一天。

3、唐朝:

至于唐朝,由于五胡乱华的时代背景,北方游牧文化的影响和伦理道德的改变,法律也有所改变。按唐律:“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 疏议曰:“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

所以唐朝尽管对于“通奸”仍定罪处罚,但相比较于要么杀大头,要么割小头的秦汉,已经轻了太多。

这应该和北方游牧民族没有“贞洁”情节,有很大关系。游牧民族,传统认为女人只是财产,并不拥有和男人同等的权利。

在游牧民族看来,占有了别人的女人,或者和他人老婆发生关系,可能会构成侵占罪,或者盗窃罪,但绝对不会涉及强奸罪,或者通奸罪。

4、宋朝:

宋朝则延续了唐朝的法律。

元朝:

元朝受到中原文化的影响。于是又重新允许私刑,本夫不仅可以捉奸,且可当场杀死“奸夫淫妇”。

5、明朝:

朱元璋推翻了元朝,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都作了一系列的改革,但在处罚“私通”上,沿袭了元朝的法律,除允许本夫捉奸(《问刑条律》刑律二人命)外,并可在当场杀人无罪。

6、清朝:

清兵入关,明朝覆灭,大清代替了大明。清朝的法律沿袭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大清律例》二六、刑律,人命,“杀死奸夫”)。

注意!这三种“通奸行为”涉嫌犯罪,可能会坐牢的……

再来看看国外的情况:

1、1810年《法国刑法典》规定:妻通奸者处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徒刑,夫于家里容宿姘妇处一百至二千法郎罚金。受害之夫或妻告诉乃论。

甚至规定,夫在家里将通奸之妻和奸夫捉获,即时予以故杀者,其故杀罪应予宥恕。1994年《法国刑法典》规定:“强奸以外的性侵犯罪,处五年监禁并科50万法郎罚金,其中主要指通奸行为。”

2、1910年《美国联邦刑法典》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任何人犯通奸罪处三年以下徒刑。已婚妇女与未婚男子相奸者,男女双方均构成通奸罪。已婚男子与未婚女子相奸者,男子犯通奸罪。

3、1968年《意大利刑法》第五百六十条,不仅规定了通奸罪,还特别规定了丈夫蓄妾罪,就是说养二奶、包小三,在意大利也构成犯罪。

4、1971年《西班牙刑法》专有“通奸罪”一章,规定极为详细,通奸男女均处短期徒刑六个月至六年。

近年来,有些国家则开始废除“通奸罪”。

1、2015年2月26日,韩国刑法中处罚通奸者的规定,因为违反宪法而被废除,目前韩国,是不存在“通奸罪”一说的。

2、2018年9月27日,印度最高法院宣布废除刑法第497条涉及“通奸罪”的相关内容,标志着这条在印度沿用158年的陈年律法正式成为历史,目前的印度也不存在“通奸罪”。

美国对于“通奸罪”的态度。

“性开放”“性自由”,是我们一直以来对美国人民的看法。

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误解的特别严重。从法律来看,美国许多州都偏向保守,不仅如此,在美国,国民层次越高,就越保守。

实际上,在美国只有一个州规定卖淫是合法的。这也和我们长期以来的刻板印象,很不一样,在多数人想来,美国全国应该是卖淫合法化。

同样,对于通奸而言,美国绝大多数州仍然视为是一种犯罪。美国50个州就有50套不一致的法律体系。因此,美国也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几乎硕果仅存的,仍然对通奸实施刑事制裁的国家。

直到上个世纪中期,绝大多数美国的州仍然将通奸视为刑事犯罪。此后,不断有州废除通奸罪,比如宾夕法尼亚州在1973年就废除了这一罪名。

近年来,废除通奸罪的州,还有西弗吉尼亚州(2010)、科罗拉多州(2013)、新罕不什尔州(2014)。

尽管如此,截止到2014年底,美国50个州中仍然有21个州将通奸视为刑事犯罪。其中,5个州将通奸视为刑事重罪,而剩余16个州将通奸视为刑事轻罪。

注意!这三种“通奸行为”涉嫌犯罪,可能会坐牢的……

再回头看看1949年之后的新中国,对于“通奸”的态度。

刑法是解决犯罪与刑罚问题的法律,首要的问题是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接着才能解决此罪与彼罪的问题。

当年立法时,对通奸是否定罪争议还是蛮大的,法案委员会审议刑法草案时,邵力子等委员也坚持规定通奸罪。彭真明确表示,不能笼统地规定通奸罪,一则行不通,二则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弊多利少。

后来,经过反复研究,仅仅规定了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而没有笼统地规定通奸罪。

破坏军婚罪,是当代中国仅存的一种严格意义上的通奸罪,主要是对非军人和军人配偶间发生的外遇进行判刑。但是,如果是两个军人之间的奸情,在他们配偶都不是军人的情况下,则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1、“破坏军婚罪”。

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仍然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则构成“破坏军婚罪”。

这,是对现役军人的一种特殊保护。毕竟,为了保家护国,军人放弃了和家人团聚的机会,牺牲了太多,这时有人却不顾军人感受,趁虚而入,显然会给军人带来很大的心理压力,不利于军人安心守卫边疆。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9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强奸罪”。

和未满14周岁的幼女通奸的,以强奸论处,哪怕女方是完全自愿,也不行。

这,其实是对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一种特殊保护。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二款:“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3、“重婚罪”。

自己已婚、或对方已婚、或双方均已婚,而双方仍然公开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结婚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此种行为应该以重婚罪论处。

这,是为了保护家庭的稳定,儒家思想“齐家、治国、平天下”,显然“齐家”是前提,只有家庭稳定,才能奢谈“治国、平天下”,否则,一切都无从谈起。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通奸”的风险

1、道德风险

综合上面分析,可知目前我国并不存在“通奸罪”一说,即“通奸”这种行为本身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但是,“通奸”的道德性,则存在一定争议。

按照传统文化,“通奸”被认为是十恶不赦的行为,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这是因为几千年儒家文化的影响,毕竟“通奸”是不符合儒家思想的。

而如今,随着西方一些开放思想的传入,也有一小部分人认为,应该解放思想,还给每个人自由,两情相悦的“通奸”也是自由中一部分。但是,持有这种观点的,仍然是小众,仅有部分人如此认为。

当然,也有可能更多人只是在心里如此想,而不敢说出来而已。

2、刑事风险

也不意味着,一点刑事风险都没有。

风险仍然无处不在。

稍不留神,如果同居对象是个有夫之妇或有妇之夫,而那个对象恰恰又是个军人,那就惨了,妥妥的“破坏军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仅仅贪图一时之快,付出的代价却是长时间的失去自由,孰轻孰重,一般人都会能衡量清楚的。

有人可能说,破坏军婚的风险大,那离军婚远点不就行了,惹不起,还躲不起吗?

于是,每次撩妹时就反复确认,只要与军人有关系的,就躲远远的。

这就能万事大吉吗?不一定的。

比如,一不小心谈个女朋友,看着很成熟,其实却不满14周岁。

又悲催了。只要和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管女方是否自愿,男方都构成强奸罪。“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刑法》第236条第1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当然,有人有钱有权有势,总想着享受一下“齐人之福”,“家里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不就是多买几套房子的问题,如果掌握好分寸,还能像某些明人那样,倒赚几百万。

甚至就曾有人专门选择女博士下手,曾同时拥有五个媳妇,后面四个都是女博士。但是这个世界上,“不透风的墙”,基本上没有,最终东窗事发,锒铛入狱。

3、经济风险

不管是破坏军婚罪、重婚罪,还是强奸罪,一旦摊上,事情就不小,破财能消灾,算是上上之选。最怕的是,有时钱没少花,啥事都没办成,岂不更悲催。

经常会遇到这种咨询,“有人承诺,只要肯花钱,过几天就能把人给你从监狱里整出来。真的?假的?”

我的回答基本相同——

等他把人整出来,再给他钱。事前给钱,有多远滚多远。

曾经有个和我说过这么一件事:她老公因为经济犯罪,被判刑二十年,去探监的时候,遇到一个人拍着胸脯承诺,“只要100万元,保证年底把人捞出来”,救人心切的她,先支付了30万元作为定金,等人出来后再付剩余80万。

结果,不问而知。

她咨询我的唯一目的,就是想把那30万元要回来。

当时距离交付30万元,已整整过去了三个年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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