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员工工资且无财产可执行,未到认缴期的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现在公司资本实现认缴制,公司章程里都会约定好认缴的期限,未到约定好的认缴期,股东没有义务提前实缴。当然,也有一些例外。在我今天这篇文章提到的法院案例之前,最新的司法理解是这样的: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其中提到,可以要求股东加速出资,只限于2种情况: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但是,今天提到的这个案子,似乎突破了上述最高院会议纪要的规定。


这个案件的裁判文书是: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3执异123号执行裁定书


大致案情相对简单:


1、公司欠员工工资,员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进入了法院强制执行阶段。


2、经过法院执行法官调查,公司没有财产可以执行,但是发现有未到认缴期的股东。


3、于是,经过当事人的申请,法院最终将这些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并且明确要求他们在尚未实缴的数额范围内对执行案件未执行完毕的数额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通俗点说,就是说例如只有一位股东尚有10万元人民币的出资额没有出,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他原本只要在2030年之前实缴就可以。但是,现在根据法院的裁判文书,他必须直接用自己的钱去补偿公司欠员工的工资,总数不超过10万元。


很明显,上海宝山区法院这个理解,与前面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的会议纪要似乎是并不完全一致的。而且很巧,和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的出台同样都在2019年。


从法律上来看,这更像是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尚未被各地法院统一理解实施的过渡时期的情况。当然,也有可能是基层法院的“司法创新式理解”。


从实务上来看,公司要继续重视劳动工资福利不要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不要认为这是小事,因为这有可能会影响到股权和资本层面,从而引发与股权相关的较大的风险。

公司欠员工工资且无财产可执行,未到认缴期的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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