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二年即可自行離婚?不存在的!別再誤解婚姻法啦

民間一直流傳著這樣的說法——

想要離婚,夫妻一方不同意沒關係,只要分居滿兩年,婚姻關係就不存在了,就算自動離婚了。

於是,生活中有一些生活不和睦的夫妻,其中一方想離婚,另一方出於感情或是利益或是其他什麼考慮,不願意離婚,倆人就這樣拖著。

一方聽說,分居兩年就可以自動離婚了,於是就搬出去住了兩年。從第三年開始,就對外宣稱自己已經離婚了。

分居二年即可自行離婚?不存在的!別再誤解婚姻法啦

這是很多朋友對我國婚姻法一個很大的誤解,這種說法是沒有任何根據的,無論分居多少年,婚姻關係都不會自動解除的。

離婚是配偶雙方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民事法律行為,只能到民政部門協議離婚或到法院訴訟離婚,此外沒有其他途徑。

因為婚姻關係是雙方協商一直達成的,要解除也必須雙方達成一致,如果有一方不同意離婚,必須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離婚,婚姻關係才能真正解除。

那麼,法院通過什麼來判定夫妻感情是否“卻已破裂”呢?分居達到兩年就是其中一項參考因素。

但是要知道,這僅僅是法院用來參考判斷夫妻兩人的感情是否破裂的一項標準,而不是唯一的標準。

分居二年即可自行離婚?不存在的!別再誤解婚姻法啦

民政部門和法院認定離婚的法定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這要從夫妻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有無和好可能等諸方面綜合認定,是否分居只是其中的一個參考因素。

因此,以為雙方已經分居達到兩年,不經法院判決和民政局手續就對外宣稱自己已經離婚, 甚至開始籌備下一段婚姻的人要注意了,此時婚姻關係並未宣告終止,法律上是無法再次結婚的,否則就是犯了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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