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电信诈骗还帮忙取钱,福建清流法院:“举手之劳”亦是犯罪!

明知电信诈骗还帮忙取钱,福建清流法院:“举手之劳”亦是犯罪!

“举手之劳,只是转钱、取钱,很轻松的,没有风险,报酬还高,不考虑下吗?”看到这些理由,是不是还有点小心动?那要小心啦,有时候离电信诈骗犯罪只有一步之遥!

福建三明清流法院审结的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被告人胡某就因帮诈骗分子套现、取款,从而犯下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处罚金20000元,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案情回顾

2018年6月,胡某将自己的手机、微信号及银行卡提供给叶某(另案处理)等人组成的诈骗团伙用于收取、转移诈骗款项,叶某等人组成的诈骗团伙用其提供的微信账号收取诈骗款195098.14元、转出195649.01元,其中转到其本人账户71823.01元,银行卡5700元,2018年6月下旬,胡某持叶某提供的丁某、苏某等人的银行卡在漳州农商行等4地的ATM机取款共计66500元。

2018年7月,胡某被厦门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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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被害人的转账记录

审理结果

清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然积极提供自己的手机卡、微信和银行卡供犯罪分子使用并为犯罪分子提供套现、取款的帮助,共计261598.1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胡某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案发后其家属已退赔部分的诈骗款项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其伙同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胡某部分取款的记录

明知电信诈骗还帮忙取钱,福建清流法院:“举手之劳”亦是犯罪!

普法小课堂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电信网络诈骗如何认定共同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如何有效举报电信网络诈骗行为?

由于当代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络的隐匿性为诈骗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也为公安机关办案增加了难度。遭遇电信网络诈骗,应尽早向公安机关报案,才可能追回经济损失。同时也可通过对诈骗网站、诈骗分子的即时通讯账号举报,防止其他人继续遭受损失。注意事项如下:

一、第一时间向属地公安部门报案。

二、尽可能多的留存证据,例如以下内容:

1、打款记录截图或银行转账单据。

2、聊天记录截图。

3、通话录音。

4、短信记录截图。

5、往来电子邮件。

三、将公安部门的接警或立案回执、证据材料、违法网站网址、违法即时通讯账号等一并向举报中心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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