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債權為什麼存在風險

想必對於債權大家都有所瞭解,其中我們最常見的債權也是最重要的債權應該就是金錢債權了。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發生效力,而內部外部的區分就是看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來進行界定的。那麼外部債權為什麼存在風險,公司清還欠款要注意哪些問題呢?風險預警網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

外部債權存在風險的原因

公司進入市場就存在風險,有經營不善的風險、有內部侵權的風險、也有外部債權不能實現的風險。外部債權之所以存在風險,主要原因在於:

第一,公司、個人的信用信息相對封閉,沒有一個公開的信用系統監控。

第二,公司有高度民主的經營自主權,同時就有在公司經營不善的時候無情的壓縮債權人的權益,將股東的權益“合法”膨脹。

第三,對公司非法支配財產的行為目前控制不如人意,債權人處在旁觀者的地位,法院處在中立的地位,當事人對債務人轉移資產、關聯交易、債務人股東抽逃資金等非法規避債務的行為取證手段受到限制導致舉證能力不足。

第四,立法的滯後,公司法又有出資不實的責任、抽逃資金的責任。在法律責任一章中有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很難看到對債務人的民事責任;民事訴訟法出臺在前,公司法出臺在後,在股東控制公司分割債權人的利益這一問題上司法救濟的具體程序上規定不具體,這就給當事人增加了實現權利的難度。

公司清還欠款注意事項

(一)清欠過程中要處理的兩方面問題

一是實現債權,即應收款的回籠,這也是清欠的最終目的。

二是調查工作。當清欠工作不能一步到位,清欠工作只能分步進行,從協商回款的角度出發,以通過司法途徑實現權利為最終保障,完成下面的調查工作:

第一,確定落實債權,固定證據;

第二,調查債務人的資信及經營狀況;

第三,調查債務人的到期債權。這些是為實現債權做準備。

(二)法律人員對不良債權應當全程跟進

銷售人員注重的是銷售業績,法務人員側重的是風險防範、絕大多數企業銷售部門的制度注重銷售業績與提成,對銷售人員瀆職造成的呆帳在制度中則可能只是一筆帶過,沒有盡到應有的注意和重視,造成嚴重後果時往往責任不明,反給人一種本應該如此無可奈何的感覺,是公司不能把風險防範落實到具體的環節和具體員工的結果。而法務人員有良好的法律意識和防範觀念,能夠從小處著眼,從小處把關,儘可能的防止債權演變為呆帳。

進入清欠階段,清欠工作最好是交由懂法律的人員來做,重點在於專業人員善於收集證據、有把待證事實轉化為法律事實的能力。開庭舉證時,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舉證的責任,舉證不能則會承擔敗訴的風險。個別企業發貨款項1000萬元,只有發貨單並沒有收貨人的簽收單,接貨人是否收到貨物不能確認,應當起訴因證據不齊遲遲不能起訴,限自己於被動困境中,只能是延誤時機。

在現代社會債權的形式主要有六種即貸款、加工款、租金、交貨、貨物運輸、技術服務六種,對於前三種:貸款、加工款、租金,我們可歸之為金錢債權,因為它們都是直接以貨幣為內容的;對於後三種,我們可稱之為非金錢債權,它們不直接以金錢為內容,而是直接表現為一種行為、一種物或者智力成果。

外部債權為什麼存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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