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發微信逼原配讓位,原配將記錄當作證據!最後法院這樣判……

近年來,我們總在網上吃明星各種各樣的瓜,最愛吃的怕是各種“出軌”事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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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在罵渣男、罵小三的同時,也會有網友們好奇,因為婚外情導致的離婚,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嗎?可以獲得更多的共同財產嗎?婚外情的“出軌”證據又該如何收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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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們就一個一個來解答吧~

老規矩,先來講個例子!

小李和小朱是寧波的一對夫妻,二人是網戀後奔現結的婚,而且兩人交往的時間很短,算是閃婚。

要不說很多人都拒絕閃婚,覺得閃婚不會長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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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都是有道理的,這不,這對夫妻結婚不久之後矛盾就隨之而來。

最先開始是結婚不久之後,二人就因為生活方式的不同,還有價值觀不同,就出現在了矛盾。

隨後,在2018年的年初,由於丈夫小朱換了一家酒店管理公司上班,之後小朱就經常不在家裡住宿,半年不到小李就發現對方出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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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小王是丈夫小朱同公司的同時,而且小李還發現這兩人已經在外面租房子同居了,並且這些事情他們雙方的親戚朋友全都知道。

丈夫還公開帶著小三出去旅遊,不僅如此,更讓小李沒有想到的是,小三居然如此囂張,直接發短信給小李,讓她讓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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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可讓小李氣炸了,為了報復丈夫的出軌行徑,她一下子刷爆了丈夫信用卡里的3萬多元錢。

到了這種地步,兩個人的婚姻也不用再維持下去了,於是小李直接一紙訴狀將丈夫小朱告上了法院起訴離婚,並且要求分割70%的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一套價值140萬元的房產以及車位),同時要求對方支付10萬元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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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為了證明男方在婚姻中是過錯方,小李還拿出了很多認為可以證明對方對婚姻不忠的證據。

證據包括:男方與小三和合照、原配和小三的微信聊天記錄、原配和公婆的談話錄音、男方和小三的聊天記錄等,甚至還拿出了男方和提供色情服務人員的手機信息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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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男方小朱對妻子小李提出的證據解釋道:

首先男方並不承認“同居”的事實,男方說,夫妻關係不好後,他就在外租了一套房,但只是自己居住,並未和小王同居。

對於女方提供的他和小王的短信往來,男方認為,2018年過春節的時候,他們夫妻感情已經不好了,因此跟小王走得比較近,小王當時跟她男朋友分手了,所以接觸久了,對方產生了一種情緒,那時候為了穩住小王的情緒,讓她不會做一些出格的事情,才跟她聊天的。

而對於小王和其妻子的微信聊天記錄,小朱稱這是小王出於報復才有的聊天內容,那天是因為他想跟第三者小王撇清關係,但當時小王就割腕自殺。

後來又跟妻子小李聊天,小李現提供的聊天記錄就是當時她們的聊天記錄;就聊天內容中談到的和其有兩性關係解釋,男方說確實是跟小王一起去杭州了,但是沒有發生過關係,當時是去杭州散心的,為了省錢兩個人只開了一個房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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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小李提供的和情色服務的人手機短信,男方稱是出差住在酒店裡,酒店裡有個小卡片,於是就撿起來發了個信息,問有沒有這種服務,但並沒有後續。

小朱雖然同意離婚,但是並不同意小李分割70%的夫妻共同財產,同時還要去女方歸還刷男方信用卡3萬元的債務。

最後法院是怎麼判的呢?“出軌”是否能作為婚內過錯方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或者作為多分共同財產的法定情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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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於女方提出的分割70%夫妻共同財產的要求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只有在離婚時,一方存有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另一方才能主張多分或全部該部分的夫妻共同財產,而出軌情形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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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於女方提出10萬元損害賠償金的問題

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請求過錯方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只有4種: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

因此,法院認為,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准許離婚,但女方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男方存在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4種情形,10萬元的損害賠償不予支持。

兩人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各半分割,由於兩人都同意採取競價方式確定房產和車庫的所有權,車庫和房產最終由男方取得,但男方應支付相應的對價給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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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關於男方提出的女方在雙方夫妻關係不好時還刷被告的信用卡,女方應歸還3萬元多元的意見

法院認為女方在使用信用卡時,雙方仍系夫妻關係,且男方當時亦未採取修改密碼、掛失等措施等防止刷卡,男方現以盜刷信用卡為由要求女方負責,並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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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出軌”證據是有效的?

雖然向法官證明對方“出軌”,既不能多分財產,也未必可以獲得損害賠償,但出軌畢竟屬於不道德的行為,能證明對方婚內不忠對婚姻關係的嚴重破壞及傷害。

離婚案件法官自由裁量權較大,法官在結合其他情節或焦點判定問題上,入漢子撫養權問題,財產分割涉及的財產來源、財產獲得的貢獻等時,忠誠方可能都會得到適當的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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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軌”證據之電子郵件、聊天記錄、對方與第三者之間的往來的信件、郵件或者是聊天記錄。

但在提取電子郵件或者聊天記錄的過程時要經過公證處公證,否則,此類證據是很難被法院採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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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軌”證據的保證書或悔過書,白紙黑字難否認。

在離婚訴訟時,一方出示了保證書後,對方有可能會說:保證書是她逼我這樣寫的,上面的都不是實情!但該理由通常不會被法院採信。因為夫妻雙方多為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其在寫這份保證書的時候應該能預知將帶來的後果。

需要注意的是,這類書面證據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出軌事實客觀的描述,比如什麼時間、什麼地點、為什麼出軌等等。像“作為一個男人我不為自己做更多的辯解但是我的行為傷害了我的家人在這裡我向我的家人道歉對不起”,這樣的“道歉信”顯然是不及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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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軌”證據的照片。

很多人為了掌握配偶有外遇證據,往往會聘請私家偵探公司的人員對其進行跟蹤,然後拍攝下對方有外遇的證據照片。因為婚外情證據的取得要有合法性,所以,在操作的過程中要好好的考察對婚外情證據的理解,確保婚外情證據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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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鄰里證言。

最好能證明出軌一方與其他人以“老婆、老公”相稱,或其動作、行為足以讓周圍鄰居信為是夫妻關係,又連續在一起共同居住了一段時間以上,或者兩個人雖然對外不以夫妻相稱,但有持續共同居住生活的行為。而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男女方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為認定共同生活的輔助證據。

5、夫妻雙方就一方有外遇的問題進行談判時的錄音資料。

主要靠當事人自己偷錄採集,並不需要告知對方。如果當事人採集的錄音中,對方對其有外遇行為予以承認,那麼該錄音資料可以作為證據向法院提交。但需要提醒的是,因為現在的一些數碼錄音資料有修改的功能,所以當事人向法院提供錄音資料時,要能證明其是未經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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