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級市、縣級市的變遷(1983年才出現地級市的提法)

一開始,市並沒有地級市與縣級市之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將市分為省轄市與專區轄市,1966年之後將市分為省轄市與地區轄市。直到1983年,當時的勞動人事部、民政部在《關於地市機構改革中的幾個主要問題的請示報告》中,正式將市分為地區級市和縣級市。同年,地級市在國務院批覆中開始使用,並在國家行政機構區劃統計上作為行政區劃術語固定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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