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電間、配變電所、配電室、弱電間等防火措施彙總

配變電所《全國民用建築工程設計技術措施》---電氣專業

配電間、配變電所、配電室、弱電間等防火措施彙總

3.3.2第13條 配電室內通道應暢通無阻,不得設門檻。

3.3.2第14條 配電室應設向外開啟的甲級防火門,通往配變電所其他房間的門應為雙向門。

3.3.2第15條 高壓開關櫃下設有地溝時,其地溝深度應考慮電纜彎曲半徑及電纜數量,一般為1.0~1.5m,寬度不小於0.8~1.0m,當設有可以進人的電纜夾層時,其淨高不小於1.8m。

3.9.1配變電所對建築專業的要求

1、配變電所各房間的耐火等級按下列要求選擇:

1)油浸變壓器室為一級;

2)非燃或難燃介質的變壓器室、高壓配電室(少油斷路器)、高壓電容器室(油浸式電容器)、控制室、值班室等不應低於二級;

3)低壓配電室、乾式變壓器室、真空斷器或非燃介質斷路器的高壓配電室、低壓乾式電容器室,不應低於三級。屋頂承重構件應為二級。

2、有充油設備的高壓配電室、高壓電容器室的門,應為向外開的甲級防火門。

3、油浸變壓器室的門應為向外開啟甲級防火門。

4、低壓配電室、無油高壓配電室、乾式變壓器室及控制室值班室的門,不宜低於乙級的防火門標準。

5、配變電所各房間之間的通道門宜為雙向開啟門或向低壓側開啟。

6、配變電所經常開啟的門窗,不應直通相鄰的酸、鹼、蒸汽、粉塵和噪聲嚴重的建築。

7、配變電所開向室外的門窗、通風窗等應設有防雨雪和小動物進入室內的設施。

8、高壓配電室宜設不能開啟的採光窗,窗臺距室外地坪不宜低於1.8m,低壓配電室可以設能開啟的窗,但臨街的側牆不宜開窗。

9、變壓器及配電裝置室的門寬及高,應按最大運輸件加外部尺寸0.3m。

10、配電室長度大於7m時,應設有兩個出口,並宜設置在配電室的兩端,兩個出口的距離超過60m宜增加一個出口。

11、當配變電所設在樓上或地下室時,應設有設備運輸吊裝孔,其吊裝孔的尺寸應能滿足最大設備運輸的需要。

12、油浸變壓器室的內牆宜為磚牆勾縫、刷白,配變電所其他房間為抹灰刷白。

13、配變電所各房間地面宜採用高標號水泥抹面壓光或水磨石地面,有通風要求的變壓器室和電容器室,應採用抬高地坪的方案,變壓器室的地面應設有坡向中間通風洞2%的坡度。

14、設置在地下室的配變電所,為防止地面水的侵入,要求配變電所的地面抬高不小於100~300mm。

15、配變電所的電纜夾層、電纜溝和電纜室,應考慮防水、排水措施。

配變電所《北京市建築設計技術細則》---電氣專業

4.2.1第8條 配變電所不宜設在火災危險性大的場所正上方或正下方,當貼鄰時其隔牆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門應為甲級防火門。

配電間《全國民用建築工程設計技術措施》---電氣專業

4.2.4第6條 配電間的門應向外開,不宜低於乙級的防火門標準。配電間的牆壁應是耐火極限不低於1h的非燃燒體。(配電間是指安裝樓層配電箱、控制箱、垂直幹線、接地線等佔用的建築空間。)

弱電間《全國民用建築工程設計技術措施》---電氣專業

21.2.2 弱電間的位置選擇:

1、弱電間應與配電間、電梯間、水暖管道間分別設置。

2、弱電間應設在便於管理、交通方便的位置,弱電間不宜臨貼外牆。

3、弱電間的位置應方便各種管線的進出,儘量靠近控制室、機房,位於佈線中心。

4、兼作綜合佈線系統樓層交接間時,弱電間距最遠信息點的距離應滿足水平電纜小於90m的要求。

5、根據建築面積、系統出線的數量、路徑等因素,每層設置一個及以上弱電間。每層弱電間應在與上下層對應的位置。

21.2.3 弱電間對建築專業的要求:

1、弱電間的面積(淨空)。

1)不進人的弱電間面積不宜小於1.0m(寬)×0.3~0.4m(深);

2)進人的弱電間面積不宜小於1.5m×2m,有三面牆可敷設豎向管線(槽)或安裝設備,豎向管線不宜遇到建築橫樑;

3)兼作綜合佈線系統樓層交接間的面積不應小於5m2,兼作綜合佈線系統設備間的面積不應小於10m2。

2、弱電間地坪宜高出本層地坪30mm。

3、弱電間的檢修門應往外開,門的高度宜與同層其他房間門的高度一致,但不應低於1.85m,寬度不小於0.8m。

4、應根據系統設備的需求,採取防靜電、防塵措施。

21.2.7 弱電間對消防、安防、通信的要求:

1、弱電間的設置應符合國家防火規範的要求。

2、弱電間的牆壁應為耐火極限不低於1h的不燃燒體,檢修門應採用不低於丙級的防火門。

3、弱電間應設置自身的安全防護裝置。

4、弱電間應設置與上級管理部門通信的裝置。

機房《全國民用建築工程設計技術措施》---電氣專業

21.3.1 機房是指辦公樓、綜合樓、住宅小區等民用建築內各智能化系統的主機設備、通信設備、綜合佈線系統設備、佈線管槽、接地幹線等佔用的建築空間。

21.3.3 機房的位置選擇

1、機房不應設於變壓器室、汽車庫、廁所、鍋爐房、洗衣房、浴室等產生蒸汽、煙塵、有害氣體、電磁輻射干擾的相鄰和上、下層相對應的位置。

2、遠離易燃、易爆場所。

3、機房應設在便於管理、交通方便的位置,機房不宜臨貼外牆。

4、機房的位置應方便各種管線的進出,儘量靠近弱電間、控制室。

21.3.10 機房(電氣專業)對消防、安防、通信的要求:

1、機房的消防設置應符合國家消防規範的要求。根據機房的規模、等級,配備滷代烷或二氧化碳等滅火裝置,禁止使用自動噴淋系統(這一條針對電氣的所有房間)。

2、機房應設置自身的安全防護裝置,如門禁、緊急報警等設備,並納入同類系統的統一管理。

3、機房應設置與控制室(或上級管理部門)的通信裝置。

配變電所《民用建築電氣設計規範》JGJ 16-2008

4.9.1(強條)可燃油油浸電力變壓器室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非燃或難燃介質的電力變壓器室、電壓為10(6)kv的配電裝置室和電容器室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低壓配電裝置室和電容器室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三級。

4.9.2(強條)配變電所的門應為防火門,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配變電所位於高層主體建築(或裙房)內時,通向其它相鄰房間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通向過道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

2.配變電所位於多層建築物的二層或更高層時,通向其它相鄰房間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通向過道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

3.配變電所位於多層建築物的一層時,通向相鄰房間或過道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

4.配變電所位於地下層或下面有地下層時,通向相鄰房間或過道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

5.配變電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車庫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

6.配變電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門應為丙級防火門。

4.9.3配變電所的通風窗,應採用非燃燒材料。

4.9.4配電裝置室及變壓器室門的寬度宜按最大不可拆卸部件寬度加0.3m,高度宜按不可拆卸部件最大高度加0.5m。

4.9.5當配變電所設置在建築物內時,應向結構專業提出荷載要求並應設有運輸通道。當其通道為吊裝孔或吊裝平臺時,其吊裝孔和平臺的尺寸應滿足吊裝最大設備的需要,吊鉤與吊裝孔的垂直距離應滿足吊裝最高設備的需要。

4.9.6當配變電所與上、下或貼鄰的居住、辦公房間僅有一層樓板或牆體相隔時,配變電所內應採取屏蔽、降噪等措施。

4.9.7電壓為10(6)kv的配電室和電容器室,宜裝設不能開啟的自然採光窗,窗臺距室外地坪不宜低於1.8m。臨街的一面不宜開設窗戶。

4.9.8變壓器室、配電裝置室、電容器室的門應向外開,並應裝鎖。相鄰配電室之間設門時,門應向低電壓配電室開啟。

4.9.9配變電所各房間經常開啟的門、窗,不宜直通含有酸、鹼、蒸汽、粉塵和噪聲嚴重的場所。

4.9.10變壓器室、配電裝置室、電容器室等應設置防止雨、雪和小動物進入屋內的設施。

4.9.11長度大於7m的配電裝置室應設兩個出口,並宜佈置在配電室的兩端。

當配變電所採用雙層佈置時,位於樓上的配電裝置室應至少設一個通向室外的平臺或通道的出口。

4.9.12配變電所的電纜溝和電纜室,應採取防水、排水措施。當配變電所設置在地下層時,其進出地下層的電纜口必須採取有效的防水措施。

4.9.13電氣專業箱體不宜在建築物的外牆內側嵌入式安裝,當受配置條件限制需嵌入安裝時,箱體預留孔外牆側應加保溫或隔熱層。

柴油發電機房《民用建築電氣設計規範》JGJ 16-2008

6.1.13第3條 土建

1)機房應有良好的採光與通風;

2)發電機間宜有兩個出入口,其中一個應滿足搬運機組的需要。門應為甲級防火門,並應採取隔聲措施,門外開啟;發電機間與控制室、配電室之間的門和觀察窗應採取防火、隔聲措施,門應為甲級防火門,並應開向發電機間;

3)儲油間應採用防火牆與發電機間隔開;當必須在防火牆上開門時,應設置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

4)當機房噪聲控制達不到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3096的規定時,應做消聲、隔聲處理;

5)機組基礎應採取減振措施,當機組設置在主體建築內或地下層時,應防止與房屋產生共振;

6)柴油機基礎宜採取防油浸的設施,可設置排油汙溝槽,機房內管溝和電纜溝內應有0.3%的坡度和排水、排油措施;

7)機房各工作房間的耐火等級與火災危險性類別應符合下列規定:

配電間、配變電所、配電室、弱電間等防火措施彙總

樓上的雖然很全,但是實際上,配電房都是由當地供電局設計和施工,一般建築設計人家只是用你的大框框,也就是用你的柱網框架.

我前面說過,低層/多層配電房的門窗(特別是門,均按不鏽鋼鋼大門來做)是按國標圖集04J601-1特種門窗圖集.而地下室,一般是高低壓配電等房間在一個防火分區,那麼這個防火分區上對外總門是甲級防火門,其餘象配電室等房間門都是前面說的特種門,建議等供電局施工完後去核對下或者去看下已完成的電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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