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8 商丘多名黨員幹部被雙開,都是因為這個原因

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孫煊哲

1睢陽區委黨校原副校長馬海濤犯危險駕駛罪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馬海濤於2015年9月20日14時許,醉酒後駕駛無號牌電動四輪車行駛到商丘市商柘路李漢樓段時,因採取措施不當,與相向行駛的張某軍駕駛的豫N VG096麵包車相撞,造成麵包車上乘車人馬某蘭受傷和兩車不同程度損傷。經檢測,馬海濤的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34.44mg/100ml。經認定,馬海濤對此事故負全部責任。

馬海濤身為黨員幹部,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罰。經中共睢陽區紀委常委會會議2019年11月4日研究,並報中共睢陽區委常委會2019年11月11日批准,給予馬海濤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2睢陽區文化辦事處原副主任竇武身犯危險駕駛罪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竇武身於2018年3月30日22時15分許,醉酒後駕駛豫N 2F975號日產牌轎車在商丘市睢陽區沿華商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至商鹿路口時,撞到停在事故地點等紅綠燈的李某駕駛的豫N1579T號寶馬牌越野車,造成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傷。經檢測,竇武身的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85.84mg/100ml。

竇武身身為黨員幹部,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經中共睢陽區紀委常委會2019年7月26日研究,並報中共睢陽區委常委會2019年7月31日批准,給予竇武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3睢陽區稅務局古宋稅務分局原工作人員盧晨光犯交通肇事罪被開除黨籍。

盧晨光於2017年9月3日22時20分許,醉酒後駕駛豫NPP577號大眾(POLO)牌轎車,沿商丘市睢陽區華夏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香君路交叉口處時,與沿香君路由東向西行駛的任某玲駕駛的豫NFV958 號小轎車發生剮蹭後沒有停車,直接左拐駛入香君路繼續由西向東行駛至神火大道與香君路交叉口西處時,與閆某振駕駛的大力神牌電動兩輪車相撞後,駛入路口對面東南角花壇內,撞上李某好停放在人行道上的豫N7A850 號起亞牌轎車。造成閆某振經搶救無效死亡、車輛和綠化帶損壞。經依法認定,盧晨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經檢測被告人盧晨光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30.56mg/100ml。案發後盧晨光與被害人各方均已達成和解協議。

盧晨光身為中共黨員,其上述行為已構成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經中共睢陽區紀委常委會2019年5月28日研究,決定給予盧晨光開除黨籍處分(其單位已開除其公職)。

4睢陽區東方辦事處姜濛濛犯危險駕駛罪被開除黨籍。

姜濛濛於2019年3月25日21時35分許,飲酒後,在天津市津南區葛沽鎮福海酒店門前,駕駛豫N2224Z號傳祺牌小型客車由南向北倒車時,車輛右後部與劉某甫停駛的津RLL008號捷豹小轎車右後部發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經劉某甫報警,姜濛濛在現場等候歸案。經鑑定,姜濛濛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229.3mg/100ml。經公安交管部門認定,姜濛濛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案發後雙方就損害賠償事宜已達成和解。

姜濛濛身為中共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罰。經中共睢陽區紀委常委會會議2019年11月4日研究,決定給予姜濛濛開除黨籍處分。

5睢陽區臨河店鄉曹世璽犯危險駕駛罪被開除黨籍。

曹世璽於2019年6月28日23時25分許,飲酒後駕駛豫A1D9X7號小型轎車,沿東三環由北向南行駛至商都路路口時,被民警當場查獲。經鄭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鑑定所檢測,曹世璽體內的乙醇含量為101.19mg/100ml。曹世璽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曹世璽身為中共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罰。經中共睢陽區紀委常委會會議2019年11月4日研究,決定給予曹世璽開除黨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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