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承運人可否因新冠疫情拒絕運輸重災區旅客或者貨物、解除合同

新冠狀肺炎疫情已經給各行各業造成了巨大的影響,前述我們已經對建設工程領域、旅遊行業、租賃行業進行了簡要的分析。本文,筆者將繼續從運輸行業的角度,來分析面對新冠狀肺炎疫情,承運人可否拒絕運輸來自重災區的旅客或者貨物、解除合同。


承運人可否因新冠疫情拒絕運輸重災區旅客或者貨物、解除合同


一、承運人的概念

承運人就是承擔運輸責任的有獨立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承運人”是指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與託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本文筆者所指承運人的概念系概括性的,不僅僅限於從事海上貨物運輸的人,而是所有從事運輸行業的主體。

二、承運人可否以疫情為由,拒絕運輸來自重災區的旅客或者貨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條:“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託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上海高院關於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系列問答(二)》問題12對公共承運人以旅客或者貨物來自疫情重點地區而拒絕承運的,是否違反公共運輸承運人的強制締約義務亦進行了解答,解答內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條規定,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託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其目的在於避免公共運輸承運人的壟斷性;而在疫情防控期間,公共運輸承運人基於公共利益考慮,為防止疫情傳播,拒絕運輸有可能造成疫情傳播的旅客或者貨物的要求並不違反該強制締約義務。需要明確的是,上述處理必須是基於有關部門疫情防控的通知要求或者確有必要。沒有正當理由,承運人拒絕合理的旅客或者貨物運輸要求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由此可知,疫情期間,承運人是否可以拒絕運輸來自重災區的旅客或者貨物需分情況對待,比如旅客雖來自重災區,但並未感染新冠病毒,或者重災區的託運人要求運輸的貨物系出於正常需要,承運人不能拒絕運輸。但如果承運人運輸的是有可能造成疫情傳播的旅客或者貨物,則可以拒絕,不過前提仍是基於有關部門疫情防控的通知要求或者確有必要。

三、承運人可否以疫情為由,解除合同

《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第十七條規定:“ 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變更或解除月度貨物運輸合同:一、訂立運輸合同所依據的國家計劃被變更或取消;二、由於不可抗力使運輸合同無法履行......。”第十八條規定,在貨物發運前,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運輸合同;貨物發運後,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卸貨港;因自然災害或政府命令,承運人可以在就近港口卸貨,並及時通知託運人或收貨人。

已知,新冠肺炎疫情屬於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按約定時間運輸,旅客或承運人均可主張解除合同,且法律倡導雙方協商處理。

四、承運人以疫情為由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由此可知,承運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應區分情況對待,如完全是因為疫情,則可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責,但如果是在疫情發生前已經違約,則仍需承擔責任。同時,承運人應在疫情發生後應及時通知對方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並提供相應證明,以免造成對方的損失進一步擴大。

五、對承運人可採取的保障措施

雖然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可能造成疫情傳播的旅客或者貨物,或者將疫情作為不可抗力的依據解除合同,但仍有很多承運人在疫情期間需要正常工作,尤其是向災區運送醫用物資及承載醫護人員的承運人,他們需要得到充分的保障。那麼,如何保障承運人的安全呢?

筆者認為可加強對承運人的防護和管理措施,對於承運人需長期工作的場所進行通風、消毒;對於需運輸的貨物進行必要的檢測和消毒;要求承運人和出行旅客全程佩戴口罩、進行體溫檢測,同時進一步完善留驗站或隔離區域設置,按要求做好發熱乘客的隔離、移送等相關工作。

承運人可否因新冠疫情拒絕運輸重災區旅客或者貨物、解除合同


承運人可否因新冠疫情拒絕運輸重災區旅客或者貨物、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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