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3·15”即将到来,消费维权再度成为热门话题。《中国消费者报》官方微公号从今天起推出“3·15判例”系列报道,集中介绍去年3·15以来各级法院作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判例,以案说法、释法、普法,讲述消费维权“打官司”的那些事儿。
今天讲述的是
一个因自来水公司向用户
收高额违约金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而引发的系列行政诉讼
01 消费者投诉海口威立雅水务公司
对拖欠水费收取高违约金
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
罚没428万余元
事情还得从一起消费者投诉说起。
2015年12月28日,有消费者通过12315热线向原海南省工商局(注:2018年9月,被划入新组建的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海口威立雅水务公司设置不合理条件,对逾期未缴纳水费的用户收取高额比例的违约金,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6年1月6日,海南省工商局依法核查,确认威立雅公司存在利用格式合同单方面制定标准,对拖欠水费的用户收取高额违约金的事实。
2月29日,海南省工商局决定对威立雅公司立案调查。
8月2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威立雅公司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向用户收取违约金收入进行专项审计。
8月15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结论为:威立雅公司在上述期间的滞纳金收入为214万余元。
经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后,2017年12月4日,海南省工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6号处罚决定),责令威立雅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2144488.37元,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罚没款合计4288976.74元。02 威立雅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二审均败诉
2018年3月12日,威立雅公司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6号处罚决定。
海口市中院审理认为,威立雅公司在未与用户协商的情况下,自行在格式合同中规定按每日5‰的标准向逾期缴费的用户收取违约金,严重超出法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违反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属于违法行为。海南省工商局通过询问、调查核实、鉴定等方式,查明威立雅公司收取超额违约金的事实及数额,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海口中院依法驳回威立雅公司的诉讼请求。
威立雅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海南省高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2018年12月28日,海南省高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威立雅申请再审
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威立雅不服终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审查认为
威立雅公司利用政府特许经营的垄断地位,在相关滞纳金法律条款已经被废止的情况下,仍以格式条款、店堂告示、通知等方式,单方在格式条款中约定按每日5‰的标准向逾期缴费的用户收取违约金,加重消费者责任。海南省工商局在其职权范围内,经过询问、调查核实、审计鉴定,召开听证会,听取威立雅公司的陈述、申辩,作出6号处罚决定并予以送达,被诉行政处罚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处罚结果公平、合理。一、二审判决驳回威立雅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2019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威立雅公司的再审申请。
相关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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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湘江
监制/何永鹏 田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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