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证监会将面对年报能否及时披露的难题


最近,我一位在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的老同事在群里说,他们年初是一年中最忙的季度,需要在4月30日前完成手中所有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工作。但今年,由于新冠病毒的疫情影响,出去外勤审计有可能需要先隔离14天,等到审计完成,返程后可能又需要隔离14天,这样的话,加上审计时间,光一个上市公司的审计,就需要至少一个半月的时间。以此进度来看,今年手里的上市公司在4月底前,年审怕是做不完了。

据我多方了解,这种情况目前相当普遍,很多审计项目预计结束时间被推迟。A股市场已经有近200多家公司申请往后调整年报的发布时间。

我本人二十年前,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从事过IPO审计及企业的年度审计工作,对此还略知一二。

根据我们的《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对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法律是这么规定的:

第七十九条 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并按照以下规定报送和公告:(一)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其中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本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二)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

由此来看目前的实际情况,与法律对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要求,将可能存在较大的冲突,尤其是对于湖北省内的上市公司,可能情况更加严峻。

那也许有人会说,《证券法》难道就没有针对出现这些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企业披露上市公司年报时间相应作出延后吗?

我想说,《证券法》确实有两处对不可抗力的规定,但是,不是针对年度报告披露时间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术故障、重大人为差错等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时,为维护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因前款规定的突发性事件导致证券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按交易结果进行交收将对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造成重大影响的,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可以采取取消交易、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暂缓交收等措施,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公告。

证券交易所对其依照本条规定采取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四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设立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

由此来看,《证券法》真还没有对上市公司出具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的不可抗力条款。

那么,如果参照以往那些不能在截止日前及时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报的企业,证监会通常会给予勒令停牌的处理方式,因此根据《证券法》,客观上不排除今年4月过后,A股市场将有大量公司因不能及时披露年报而停牌交易的情况出现,因为目前已经是2月下旬了。

很多人可能会说,那么证监会出个文件,把披露时间往后延不就可以了吗?这样,不就不会出现大量的公司会被因没有及时披露年度报告而停牌了吗?。

看官可能有所不知,《证券法》之所以称为法,是经过全国人大通过的,而证监会不过为国务院下设一部门,它所发文件是不能逾越更高级别《证券法》和国务院颁布的条例,换句话说,这事证监会说了不算。

因此,在我们面对疫情的当下,疫情也不大不小地跟中国证监会开了个玩笑,且看我们的证券主管部门如何处理眼前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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