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为8000元运费,广西两男子走私疫区50余吨冻品被判刑

3月5日下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走私冻品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处余某林二年四个月,余某济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及涉案货船一艘予以没收。

为8000元运费铤而走险

两人运输冻品54.47吨

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余某林,余某济受邀去运输走私货物,两人明知装载的是不明冻肉,仍然决定为8000元运费铤而走险。被告驾驶货船从广西合浦县西场镇官井码头,至中国与越南交接的海域从一艘越南船上接载冻货,同月5日22点,被告人余某林,余某济驾驶装载冻品的货船回到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码头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扣押冻鸡脚、冻猪杂一批。

为8000元运费,广西两男子走私疫区50余吨冻品被判刑

经清点:该批冻品共4847件重54.47吨。经钦州海关鉴定,该批货物未按法律法规程序进口,且来自口蹄疫、非洲猪瘟、禽流感疫区,是国家禁止进境物品。

为8000元运费,广西两男子走私疫区50余吨冻品被判刑
为8000元运费,广西两男子走私疫区50余吨冻品被判刑

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在庭审中,被告人余某林、余某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示认罪认罚。

钦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林、余某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为8000元运费,广西两男子走私疫区50余吨冻品被判刑

综合被告人余某林,余某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