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7 繼承法:沒有遺囑的情況下 配偶及子女的繼承權也有可能被剝奪

繼承可以說是每家每戶都會面臨的問題,關於繼承的相關規定,想必大家也都不陌生,比如說繼承順序以及繼承優先級的問題。在有遺囑的情況下,遺囑的優先級高於法定繼承順序 一切以自願遺囑為準;在沒有遺囑時,則是以繼承順序來確定繼承人,第一順序繼承人有:配偶、(繼/養)子女、(繼/養)父母,在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不考慮第二順序繼承人的繼承權。

繼承法:沒有遺囑的情況下 配偶及子女的繼承權也有可能被剝奪

在沒有遺囑時,繼承人的繼承權則是由法律關係來確定,比如說兩人同居了近10年,一直以夫妻名義來相處但是並沒有辦理結婚證的,最後在遺產繼承時就無法享受配偶第一順位繼承的權利。因此,大家也普遍認為,繼承權就是由戶口本來定的,實則不然,沒有法定關係無法繼承,但有法定關係卻不一定可以繼承!

老李原生家庭經濟條件不好,自己能力也不算強,與妻子多年來僅僅算是勉強餬口,兩年前,由於老李失業了,人到中年也一直沒有找到工作再入職;老李的妻子因此離開了老李,沒有再回來。後來老李因公致殘,獲得賠償費40餘萬元,不久後,孤苦伶仃的老李沒有留下遺書自殺身亡了。

繼承法:沒有遺囑的情況下 配偶及子女的繼承權也有可能被剝奪
繼承法:沒有遺囑的情況下 配偶及子女的繼承權也有可能被剝奪

這時候,老李的妻子回來了,聲稱老李沒有子女,父母雙亡,自己作為配偶是唯一合法的第一順位繼承人,理應繼承全部財產。而老李的親妹妹則向法院起訴,以“老李的妻子已經出走好幾年了,兩人可以算是自動離婚,老李沒有配偶”為由提出抗議。

雖然在我國《婚姻法》中,並沒有分居多少年自動離婚這樣的說法,老李的妻子雖然因為貧困離家出走,但從法律定義上看,兩人沒有辦理過離婚證也沒有向法院遞交過離婚訴訟,也就說兩人還是合法夫妻。但最終,老李的妻子還是被剝奪了繼承權,因為 我國《繼承法》中第7條第3項明確規定了,有遺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的行為的繼承人,將喪失繼承權。

繼承法:沒有遺囑的情況下 配偶及子女的繼承權也有可能被剝奪
繼承法:沒有遺囑的情況下 配偶及子女的繼承權也有可能被剝奪

所以說,並非只要有一層法定關係在就可以保障繼承權,繼承人觸犯了法律底線仍然會失去繼承權,比如子女不贍養父母,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時未盡到養育義務以及其他剝奪人身權利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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