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3 色膽包天!滕州一男子深夜機動車道上欲強暴婦女被刑拘

近日,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從滕州市人民檢察院瞭解到,2019年5月份,在滕州市真愛商城三區東側的機動車道上,一男子欲對女子孫某某實施強姦,因孫某某反抗呼救、並有行人經過男子未得逞。

據瞭解,2019年5月5日晚22時30分許,被告人某某至滕州市荊河西路與泰和路路口互聯大廈西側處,對女子孫某某進行語言調戲致其奔跑、呼救,並追趕孫某某至真愛商城三區東側的機動車道上,採取手掐脖子、身壓等暴力手段,欲對孫某某實施強姦,因孫某某反抗呼救、行人經過未得逞。

據瞭解,這名被告人某某,1988年人,小學文化,因涉嫌強姦罪,2019年5月8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滕州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滕州市公安局執行逮捕。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強姦罪,6月5日向滕州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滕州市人民檢察院受理後,於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滕州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某某以暴力手段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某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記者 張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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