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2 躲避诉讼与执行 扣划“老赖”公积金

8月13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采取扣划住房公积金的方式,将扣划的34138元公积金交付申请人,成功执结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2016年6月,赵某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二手房按揭贷款期间,时任该银行贷款专员的张某利用赵某办理贷款的急迫心理,指示张某分两次将33500元转入张某个人账户内。后赵某多次要求张某返还钱款,张某均不予归还,赵某遂向城关法院起诉。城关法院受理案件后,按照赵某提供的电话、住址及张某的户籍地,均无法联系到张某,联络张某工作单位得知张某因个人原因已被某银行除名,经公告送达,依法缺席判决张某返还赵某33500元。进入执行程序后,张某继续隐匿行踪,执行法官依法对张某所有的银行账户进行查控,然而,银行账户内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调查发现,张某除在原单位有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城关法院遂决定扣划赵某的住房公积金。

但执行法官在与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沟通中,省公积金中心以司法扣划并非公积金提取方式为由,不予提取,出于慎重,执行法官参考其他法院执行案例,大量翻阅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多次沟通、协调,最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配合法院成功扣划了执行款共计34138元,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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