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說說彩禮〈聘禮〉返還的法定情節

彩禮又稱聘禮,男女雙方是以締結婚姻關係為目的的給付財物的行為,從近幾年來看,彩禮給付數額越來越大,因婚約彩禮糾紛的案件也比較多,那麼根據現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什麼情形下應當、酌定和可以返還彩禮呢?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之規定如下: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即未領取結婚證,並非指未舉行結婚儀式,應當返還彩禮)

(二)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有結婚證未一起生活、實踐中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一般不滿一年的,彩禮可以酌定返還)

(三) 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困難需要是給付彩禮數額較大一般為五萬元以上、需要有相應證據證明導致困難的情形,可以返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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