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9 解讀丨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修訂了這些內容

解讀丨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修訂了這些內容

解讀丨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修訂了這些內容

近年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數量和種類持續增長,特別是液化天然氣等液化氣體的運輸量大幅攀升,安全形勢日益嚴峻,亟需進一步強化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管要求。與此同時,一些國際公約規則和國內法規,對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管均提出新的要求。並且,按照國家“放管服”改革的統一部署,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部分行政許可事項已取消或者下放。因此,交通運輸部對《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行了全面修訂。《規定》具體修訂了哪些內容?請看解讀↓↓

解读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了这些内容
解读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了这些内容

修訂後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共八章五十二條,分別為總則、船舶和人員管理、包裝和集裝箱管理、申報和報告管理、作業安全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

一、進一步統一危險貨物國內運輸

和國際運輸適運要求

近年來,發生在長江水域的危險貨物事故和險情,顯現出國內特別是內河危險貨物運輸風險居高不下,應當收嚴國內危險貨物運輸要求。因此,《規定》進一步統一了危險貨物國內運輸和國際運輸貨物適運要求,主要體現在船舶和人員的一般要求、危險貨物技術條件和安全適運要求、申報和作業管理、安全監管手段等方面。

二、統一船載危險貨物與

港口危險貨物的範圍

由於歷史原因以及船舶和港口危險貨物管理所依據的國際公約有所不同,船載危險貨物與港口作業危險貨物的範圍不一致,導致實踐中在船舶監管和港口作業環節對危險貨物的認定不一致,給企業生產經營和行業監管造成不利影響。

為此,《規定》將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範圍與《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7號)中港口危險貨物的範圍進行了銜接,基本保持一致,仍保留的差別主要包括:

①屬於船載危險貨物範圍的B組固體散裝貨物中,僅在散裝時具有化學危險的固體散裝貨物,不屬於港口作業危險貨物範圍;

②屬於船載危險貨物範圍的安全風險較小的散裝液體化學品,即《國際散裝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與設備規則》第17章“最低要求一覽表”“d”欄中標註為“P”的散裝液體化學品,不屬於港口作業危險貨物範圍;

③屬於港口作業危險貨物範圍的《危險化學品目錄》中所列物質,不屬於本規定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船載危險貨物範圍的,船舶載運時僅需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三、建立危險貨物申報人員和

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誠信管理制度

在認真總結多年來對危險貨物申報人員和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管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結合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建設“誠信中國”的總體要求,《規定》建立了“兩員”誠信管理制度,進一步加強對“兩員”日常從業情況的監管,具體誠信管理制度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制定。

四、改革船載危險貨物安全適運申報和

過駁作業行政許可制度

按照“放管服”改革的統一部署,《規定》對船載危險貨物所涉及的行政許可事項進行了必要的調整:

一是將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許可中的危險貨物安全適運申報,由許可制調整為報告制;

二是按照上位法的規定,將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過駁作業許可的適用範圍,調整為船舶在港口水域外從事內河危險貨物過駁作業或者海上散裝液體汙染危害性貨物過駁作業。

同時,《規定》進一步明確了負有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託運人和承運人的安全責任,對海事管理機構事中、事後監督管理作出了規定。

解读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了这些内容
解读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了这些内容

五、明確船舶載運散裝液化氣體

安全監管要求

針對載運液化氣船的特殊危險性,《規定》對船舶載運散裝液化氣體進行了系統規範,明確了液化氣船作業前會商和試氣實驗安全風險論證兩項制度。

六、明確內河危險貨物船舶

強制洗艙相關要求

《規定》要求載運散裝液體危險貨物的內河船舶應當在具備條件的碼頭、專用錨地、洗艙站點進行洗艙,並明確了免予洗艙的情形,通過強制排岸接收要求,有效防止船舶離港後故意向水體排放化學品洗艙水。

點擊“閱讀原文”可獲取《規定》完整內容。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