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7 婚姻中的小三,是觸碰了道德底線?還是觸犯了法律?

小三破壞了別人的家庭,你卻不能告她,這是一個什麼道理呢?2000年,我國首例妻子狀告第三者侵害配偶權案在重慶市審結。此案一審法院判決小三敗訴,二審則裁定此案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範圍,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妻子的訴訟請求。也就在這個時候,《婚姻法》修訂草案向全社會公佈徵求意見後,關於告小三破壞家庭的問題,就引起了社會和立法界的激烈爭論。當然法學家們的話題要高端很多,

涉及到的是“配偶權”問題。一部分人則認為,夫妻雙方享有“配偶權”,小三的介入侵犯了“配偶權”,屬於侵權行為,可以起訴。另一部分人認為,婚姻的基礎是感情,這屬於道德範疇,法律不宜於過多的干涉。每個人都有愛的權利和不愛的權利,婚內出軌除了道德問題以外,還有感情的問題,法律不適合過多的干涉。而重慶市法院的終審判決,就符合這一看法。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訂完成並頒佈施行,立法者巧妙的規避了這個讓人棘手的問題,只是在第四條宣誓性的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所以,起訴小三破壞家庭要求賠償暫時是沒戲了。但是《婚姻法》對於受害的一方,也規定了經濟上救濟的途徑。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修訂的《婚姻法》頒佈後,捉姦在床的事情明顯增多,很多人認為這屬於他人同居”的情形,主張離婚損害賠償。實際上這是一種誤解,法律對於“重婚”“同居”的要求和我們日常生活是不同的。在重婚方面,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堂而皇之的兩次結婚證,另一個是長期與他人同居,並對外大張旗鼓的宣稱,兩個人是夫妻關係。而同居是指兩個人對外不以夫妻名義,但是對內卻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如此說來,一夜情或者在賓館開房,不能算是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也就不是重婚或者同居的情形。受傷害的一方,不能以此要求損害賠償。那麼捉姦在床難道是沒有意義了嗎?

婚姻中的小三,是觸碰了道德底線?還是觸犯了法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的規定,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無悔改表現的,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可判決予以准許。這也就是說,捉姦在床可以歸結為通姦的情形,讓受傷害的一方有了快速離婚的理由。捉姦在床對於財產分配並沒有什麼用處,婚姻兼具有身份屬性和財產屬性,出軌行為僅僅是身份屬性的一種表現,所以對於財產屬性也就是財產分配並沒有什麼影響。

婚姻中的小三,是觸碰了道德底線?還是觸犯了法律?

現實生活中,很多人的一夜情,嫖娼等出軌行為更多的屬於道德約束的範圍。但是法律是道德的底線,當婚內出軌達到一定程度時,就上升為法律調整的對象。正如上面所說,《婚姻法》第46條規定了四種過錯行為,無過錯一方在離婚時可以要求對方損害賠償。這個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物質損害賠償的包括:因收集對方有重婚行為證據的花費、起訴費、律師費等等直接的物質損害。而精神損害賠償由法官根據兩個人結婚的時間、出軌情節、過錯程度以及無過錯一方受傷害的情況等綜合考量來賠償。

有人說,因為婚內出軌導致離婚的,那個負心人應該淨身出戶,或者少分財產。但是很遺憾的是《婚姻法》並沒有這樣的規定,不負責任的一方也絕對不能淨身出戶,一分錢不給,因為你要保障人的生存權利。

婚內出軌還涉及到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那就是贈與小三財產。如果贈與的財產歸婚姻一方個人所有,那麼贈與關係成立,不得撤銷。但是如果一方拿著夫妻共有財產討小三的歡心,那就侵犯了另一方的財產權利。

《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擁有共同所有權和平等處分權。如果一方贈與未得到另一方同意,或者事後追認,贈與行為無效。贈與行為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小三理應返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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