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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糾紛也稱為勞動爭議,是指勞動者(員工)與投資者(用人單位)之間由於種種利益衝突而發生的糾紛。
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糾紛主要有以下幾類: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本條例處理的其它勞動爭議。
企業特別是國內外商投資企業常遇到的勞資糾紛問題主要有:解僱、開除、降職、辭工、加班、工傷待遇、患病醫療等幾個方面,因此引起的爭議在企業中出現的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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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遇到勞動糾紛如何正確順利的維權?今天訟贏君給大家開出一份“風險提示單”,個人和企業都可以作為參考哦。
1、勞動關係解除原因不明時,怎樣降低敗訴風險?
勞動關係解除原因不明是指在勞動關係解除原因上,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各執一詞。
例如勞動者稱系用人單位無故將其辭退,用人單位稱勞動者自動離職,雙方均無證據對其所述加以證明的情況。由於用人單位應對勞動關係的解除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在舉證不能的情況下,此類案件多以用人單位敗訴為結果。
2、用人單位拒絕出具離職證明、不及時轉移檔案,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責任誰來擔?
出具離職證明與轉移檔案是勞動合同履行的附隨義務,也是用人單位應承擔的法定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未及時給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或者轉移檔案,極有可能給勞動者造成損害,影響勞動者再就業或失業保險金的領取等。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擔責。
3、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損失誰承擔?
以養老保險為例,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導致勞動者無法辦理退休手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養老金。
4、競業限制補償金條款,怎樣約束勞資雙方?
競業限制補償金具有法定的強制性,是針對競業限制條款限制勞動者勞動自由權、生存權的一種補償,目的是為了平衡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權益與勞動者的勞動自由權和生存權的衝突。
競業限制補償金不得低於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得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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