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6 新修訂的黨紀處分條例新增4個“從重或加重處罰情形”

新修訂的黨紀處分條例新增4個“從重或加重處罰情形”

新京報快訊(記者王姝)時隔不到三年,黨紀處分條例再次修訂。8月26日晚,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全文發佈。

不到三年黨紀處分條例再次修訂

上一次發佈修訂後的黨紀處分條例,是在2015年10月。為何不到三年,黨紀處分條例再次修訂?

人民日報公號發文稱:2015年《條例》印發後,黨中央先後制定、修訂了《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等重要黨內法規,黨的十九大將黨的紀律建設納入黨的建設總體佈局,在修改黨章時充實完善了紀律建設相關內容。黨的十八大以來,黨的紀律建設的理論、實踐和制度創新成果需要以黨規黨紀形式固化下來。所以根據新形勢修訂《條例》勢在必行。 

8月26日晚新修訂的黨紀處分條例全文發佈後,中紀委官網刊文評論稱:修訂《條例》把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將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突出出來,作為根本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對管黨治黨中的突出問題,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反覆強調的“七個有之”問題作出更有針對性的規定,有利於引導全黨增強“四個意識”,推動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幹部始終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確保黨中央一錘定音、定於一尊的權威。

新增4個“從重或加重處罰情形”

新修訂的《條例》共142條,與原《條例》相比新增11條,修改65條,整合了2條,新增了4個“從重或加重處罰情形”。

原《條例》規定了三種“從重或加重處罰情形”:“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中規定,“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打擊報復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中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藉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中規定,“利用職權、教養關係、從屬關係或者其他相類似關係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從重處分”。

新《條例》在此基礎上,新增了四種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的情形。

其中,“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中增加了兩種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的情形:“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不力,對職責範圍內的問題失察失責,造成較大損失或者重大損失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彙報、報告工作時縱容、唆使、暗示、強迫下級說假話、報假情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中新增,“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或者用公款拉票賄選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對違反群眾紀律行為的處分”中新增,“在扶貧領域有上述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為黑惡勢力當“保護傘”情節嚴重將開除黨籍

此外,新《條例》還規定:“利用宗族或者黑惡勢力等欺壓群眾,或者縱容涉黑涉惡活動、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中紀委官網評論稱:這次修訂《條例》,緊密結合新時代新使命新要求,規定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不力,對職責範圍內的問題失察失責,造成較大損失或者重大損失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對扶貧領域侵害群眾利益的行為從重加重處分,增加利用黑惡勢力欺壓群眾、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行為的處分規定。這些規定,體現了鮮明的時代性,有利於全黨更好地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堅定不移地貫徹新發展理念,著力整治群眾身邊腐敗和作風問題,在發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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