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0 连城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名誉侵权纠纷

因为经商的缘故,连城的罗先生特别看重名声。前段时间,他突然收到连城县某银行的催款通知。更让他不能接受的是,因为这个事,他还在该银行征信系统中挂上了不良记录的“号”。于是,罗先生以名誉权受侵权为由将该银行告上法庭。

“被欠款”:客户登上征信“黑名单”

“您14年前在某银行贷款1600元一直未还款……请您赶紧还款。”2017年9月23日,罗先生接到某银行打来的电话。这个催款通知让罗先生非常诧异,自己10多年前是有笔银行借款,但早已还清,怎么可能欠款呢?经查证,打电话的并非骗子,而是某银行的工作人员。

罗先生随即从厦门赶回连城,发现自己已被列入该银行征信系统的“黑名单”。他怒不可遏,当即聘请律师提起侵权诉讼。

“我曾在2002年前向连城县某银行贷款过1500元,但是当年已经还清。”罗先生在诉状中陈述,该银行主张其于2003年5月31日在该行贷款1600元,相关材料上有“亲见申请人递交并签名”“已对本人电话核实”“电话与地址匹配”等内容。可是,罗先生2003年根本没有去过该银行,银行也从未跟他核实过任何信息。罗先生还发现,资料上的签名并非自己书写,内容也不是他本人填写,甚至登记的联系方式也不是他家电话,于是他要求某银行将其名从“黑名单”上撤下、书面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费10万元。

经双方确认,涉案贷款合同上签名的确不是罗先生的笔迹。

“2003年5月31日的这笔贷款纯属子虚乌有,某银行存在重大过错。在银行征信系统中存在对我信用的不真实记载,导致社会评价降低,给我从事商业活动等带来重大不良影响,并遭受精神上的痛苦。”罗先生觉得,某银行的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和名誉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某银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0万多元,并书面赔礼道歉。

法庭上,某银行辩称,罗先生曾经在2002年办理过贷款1500元未还,2003年加上利息共计1600元,银行将此转化为新的贷款。虽然《贷款合同》上罗先生未签字,但是债务还是存在的。至于征信系统上不良记录,该银行是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报送的,这一信息并非捏造,不存在任何虚构事实或侮辱罗先生的情节,且范围仅限于某银行的个人数据库,对外完全保密,不会对罗先生的名誉产生影响,因此请求驳回罗先生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上并未有罗先生签字,合同自始未成立,不能认定罗先生尚欠某银行借款1600元。某银行在贷款的审核上确有过错,应当依法为其恢复影响。但是罗先生的名誉是否受到损害,应该依据他的社会评价是否因为某银行的行为而降低加以判断,索赔10万元的依据不足。

细调解:各自让步达成协议

庭审后,承办案件的江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其间,银行方面虽然承认在该案签订合同审查方面有失误之处,但只同意赔偿罗先生的实际经济损失3000元,助其恢复征信记录。而罗先生认为自己为诉讼而花去诉讼费(律师费)及多次往返厦门费用已超过1万元,还有名誉等方面造成的损失等。

江法官了解到,罗先生此次诉讼的目的主要在于恢复名誉。因此他找到银行负责人,要求银行方在最短时限内为罗先生办理恢复其征信问题。银行方面当即表示愿在最短时间内予以办理,并为自己的工作失误向罗先生道歉。

对于罗先生,江法官则从情、理、法方面进行剖析,认为他诉求虽有理,但索赔主张过高则不合法,诉讼耗时费力且未必能达到理想效果,而调解则能较快帮助其恢复征信问题。

在江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协议:由银行按规定呈报相关部门撤销其不良记录,赔偿损失律师费及其他费用8000元。

至于双方有争议的1500元贷款问题,由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让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陈立烽 陈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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