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劃定市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
為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汙染物排放,進一步改善我市大氣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條: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並公佈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以及《省政府關於印發江蘇省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發〔2018〕122號)之規定,市政府決定劃定市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市區下列區域劃定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
東至紫光路、西至花市路、南至中央大道、北至惠民路。
二、本通告所稱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裝配有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的工業設備,即:
1. 用於非道路上的,自驅動或者具有雙重功能的機械;
2. 不能自驅動,但被設計成能夠從一個地方移動或者被移動到另一個地方的機械;
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機械類型:工業鑽探設備、工程機械(裝載機、推土機、壓路機、瀝青攤鋪機、挖掘機、叉車、非公路卡車等)、農業機械(拖拉機、收割機等)、林業機械、漁業機械、材料裝卸機械、機場地勤設備、空氣壓縮機、發電機組、水泵等。
三、現階段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
(1)國I及以下排放標準的。
(2)經檢測,汙染物排放超過《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Ⅰ及Ⅱ類相應限值的。
(3)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視汙染物的。
四、違反本通告規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內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五、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排放限值標準、禁止使用區域範圍等由南通市如皋生態環境局根據本市大氣汙染防治工作實際依法適時進行調整,並向社會公佈。
六、應急搶險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如皋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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