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2 “閃婚”後分手,男方要求返還彩禮!法院判決……

相識不足120天的郭某和梁某,就草草按習俗舉行了婚禮,短暫的共同生活後,二人因性格不合分居。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雙方因返還彩禮鬧上法庭。晉中市靈石縣人民法院對雙方爭議較大的“大包乾”彩禮返還問題進行了審理,依法判令被告梁某返還原告郭某30000元及金飾品,駁回了原告郭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

原告郭某與被告梁某(女)於2017年3月7日相識,不久便確立戀愛關係。同年5月31日,雙方訂婚,並於6月29日舉行結婚儀式。按照當地習俗,原告給付被告梁某見面禮5000元,並拿出148000元作為“大包乾”彩禮錢。

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原告認為148000元中包含著給被告梁某購買結婚用品、衣物、化妝品的10000元錢,餘下的138000元為彩禮。而被告方認為,148000元其中的10000元是用於結婚當天的喜錢,138000元是作為結婚金飾、家電商品、旅行費用等支出的“大包乾”費用,而非彩禮。

法院認為:

原告郭某與被告梁某按傳統習俗訂立婚約並舉行結婚典禮,但未辦理結婚登記。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其彩禮,關於被告是否返還及返還數額,應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並結合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的數額、雙方過錯程度及本地區的風俗習慣處理。原告要求返還的見面禮5000元,因雙方已舉行結婚典禮並共同生活,故不再予以返還。考慮本案中,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雙方訂婚並舉行結婚典禮且已實際共同生活,法院判處被告梁某返還原告30000元及金飾品,駁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對所給付148000元款項的性質有異議,從雙方對爭議款項的支出情況來看,更符合目前民間流行的“大包乾”性質。依照相關規定及慣例,對於其中拍婚紗照、認親、旅遊、購置衣物等費用在計算返還數額時應當從中剔除,已經用於購置男女雙方共同生活、經營用品或者已經在男女雙方共同生活中消耗的,也不應列為返還的範圍。

本報記者 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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