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新舊”我國關於外國人永久居留的法規對比(一)

近日,司法部為了增強立法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全文公佈,並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條例的出現》,引起了很大爭議

“新舊”我國關於外國人永久居留的法規對比(一)


目前我國現行的相關法規是《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是為規範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製定。於2003年12月13日國務院批准,於2004年8月15日發佈並實施的。

這一次筆者也是將兩者都進行了一番研究,接下來就帶讀者一起看看兩者的異同。

進過對比,很顯然的是,《條例》的內容要詳細很多,而且比現行的《辦法》新加了很多內容。假設《條例》實行,也可能與《辦法》實施,但是由於兩者重合內容還是非常多的,筆者認為還是有極大的可能廢除《辦法》的效力的。

立法原因

《辦法》的制定與實施的初衷是為規範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工作,

而《條例》的第一條是:

為了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規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管理,保障取得永久居留資格外國人(以下稱永久居留外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很顯然,《條例》的制定是肯定有想要擴大和鼓勵外國人永久居留的意思,而《辦法》制定的時候,也許那時候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的現象很少,更多的是為了針對部分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現象所制定的相關規定。

簡言之,先有少量留華外國人,後有《辦法》;若有《條例》,便會增加留華外國人。

“新舊”我國關於外國人永久居留的法規對比(一)

證件與待遇

外國人永久居留是指外國人在中國居留期限不受限制,即獲得永久居留資格的人不會再受到簽證等的煩惱,獲得永久居住權。在獲得永久居留資格的同時,也會獲得相應證件。

《辦法》第三條明確表示,《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是獲得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合法身份證件,可以單獨使用。並且第四條補充到,獲得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憑有效護照和《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出入中國國境。

《條例》對於證件的規定有很大的不同,其中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

對符合條件的外國人,由國家移民管理部門批准永久居留資格,並簽發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

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是永久居留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的身份證明。永久居留外國人可以憑該證證明身份從事相關活動,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

不難發現,“外國人永久居留證”變成了“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也就是說如果條例的實行,外國人將會獲得的一個“身份證”。

“新舊”我國關於外國人永久居留的法規對比(一)

其實,現在擁有永久權的外國人持有的證明也是叫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但是《條例》中關於這個“身份證

”有著專門的規定。

《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部門、本地區實際情況,逐步推進永久居留身份證社會化應用,為永久居留外國人憑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在中國境內辦理金融、外匯、教育、醫療、交通、電信、社會保險、住宿登記、財產登記、機動車駕駛證申領等事務提供便利。

除此之外,《條例》還規定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實際需要,為永久居留外國人提供通用語言文字培訓、國情常識、法律政策諮詢等社會融入服務,積極引導和規範永久居留外國人所在單位、社區和相關中介機構、法律服務機構等社會力量參與為永久居留外國人提供社會融入服務。

《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永久居留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免辦外國人工作許可,並可按照有關規定參加職稱評審、職業資格考試和政府設立的自然科學、技術創新類獎勵的評選。

《條例》還規定了永久居留外國人擁有使用住房公積金、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子女享受義務教育這些原本《辦法》中從未提到過的,也是每個中國公民也合法擁有的權利與待遇。

誠然,如果一個外國人真的獲得了永久居留的資格,那麼他確實應該享有跟每一箇中國公民平等的權利和待遇。這是《辦法》的不足和尚未考慮到的地方,也是《辦法》實踐多年來總結得出來的,因此《條例》中新增加這些也是體現了法律法規是在不斷完善和不斷進步的

不過,將這些待遇問題直接納入《條例》這種具有強制性的文件當中,也是為了展示我國優待永久居留外國人的政策,能起到一定的鼓勵外國人申請永久居住的成效。

“新舊”我國關於外國人永久居留的法規對比(一)

注:

1.標題所說“新舊”只是相對於制定時間,並不是指《條例》已經生效,目前生效的法規還是《辦法》;

2. 是一名自媒體小白,也是一個初窺門徑的法律人,以後會寫更多將法律與熱點結合的文章,關注 ,不要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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