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4 曲靖马龙一男子套六只“野鸡”获刑五年罚款一万元

曲靖马龙一男子套六只“野鸡”获刑五年罚款一万元

曲靖马龙一男子套六只“野鸡”获刑五年罚款一万元

珠江网讯(记者 朱洪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2月4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二审维持原判。一审王某富因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同时判决其非法猎捕的六只白腹锦鸡予以没收。

王某富,曲靖市马龙区月望乡人,小学文化。2019年4月期间,王某富到马龙区月望乡深沟村委会火烧菁村大坡山,在白腹锦鸡经过的地方,采用下扣子的方式,猎捕到六只白腹锦鸡,拿回家饲养准备变卖。经鉴定,六只白腹锦鸡系国家II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30000元。2019年10月11日,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同时判决其非法猎捕的六只白腹锦鸡予以没收。一审宣判后,王某富以家庭贫困,法律意识淡薄等为由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减轻处罚和免除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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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中院二审认为,王某富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无视国家公布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名录,非法猎捕国家II级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作出前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承办案件的曲靖中院环保庭庭长杨美琼表示:建设绿色家园,维护生态平衡,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希望每个公民加强学习,引以为戒,摒弃个人狭隘自私思想,加入到保护生态环境的行列中来,为建设美丽中国尽到自己的义务。

法官提醒:

白腹锦鸡于1989年被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并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 2012年濒危物种红色名录。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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