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9 走失兒童:“我忘了媽媽的樣子” 二

2008年2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譚永志夥同他人經預謀後,由他人從雲南省文山市等地收買嬰兒22人,譚永志負責接送、中轉,並在河南省中牟縣等地將上述嬰兒分別賣給他人。具體事實如下:

第一個女嬰:2008年農曆二月,經被告人譚永志介紹黃某將一從文山市購買的女嬰以12000元的價格賣給譚某。該女嬰現在譚某家寄養。

第二個女嬰:2010年3月21日,被告人譚永志夥同米某將一女嬰以15000元的價格賣給劉某。該女嬰現在劉某家寄養。

第三個女嬰:2012年五六月間,被告人譚永志夥同他人,先後將一女嬰以26000元的價格賣給李某、將一男嬰以50000元的價格賣給崔某。該女嬰現在李某家寄養,該男嬰現在崔某家寄養。

第四個女嬰:2012年9月21日,被告人譚永志夥同米某,將一女嬰以31500元的價格賣給喬某。該女嬰現在喬某家寄養。

最終拐賣兒童罪判處被告人譚永志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裁定。

雖然是一個過時的新聞,但您錯了,鐘錶每走過一分鐘,就會有第五個、第五十個、第五百個女兒被掠奪,他們或者是被打殘乞討;或是被變賣偏遠地帶;或是被摘掉器官,或許他變得不認識媽媽了......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 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 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 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 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 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 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 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 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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