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4 【規程】信訪事項複查工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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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程】信访事项复查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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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訪部門負責受理信訪人的複查申請。

(二)信訪部門受理複查申請後,要進行形式審查,一是對不符合複查申請條件和法定申請期限的,不予複查,同時告知信訪人相關理由,信訪人要求出具不予複查書面說明的,應當出具;二是對符合複查申請條件的,接受複查申請,申請事由不清的,要求信訪人在合理的期限內補正。

(三)信訪部門受理有效複查申請後,向區信訪聯席會議召集人,黨工委、管委會分管信訪工作領導提出建議,召集包案領導、責任單位、信訪部門和法律顧問,召開復查會議。

(四)複查會議要對信訪人的複查申請進行實質審查,主要審查信訪事項的事實認定是否準確,處理意見是否依法依規、是否適當。複查工作可以開展調查,也可以只進行書面審查。

(五)責任單位按照複查會議決定的內容,形成複查意見初稿,報到信訪部門,經審核後,報黨務綜合部、行政綜合部,按行文審批程序發文。

(六)信訪部門應當在自收到複查申請30日內,向信訪人送達信訪事項複查意見書,填寫送達回執。

(七)信訪部門將信訪事項複查意見、送達回執錄入信訪信息系統。

稀土高新區信訪局

2019年4月4日

【规程】信访事项复查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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