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0 「以案釋法」她離職後,公司給100多客戶發郵件稱“她是小偷”!結果……

「以案釋法」她離職後,公司給100多客戶發郵件稱“她是小偷”!結果……

“要不是之前關係好的顧客告訴我,

我壓根不知道,

公司竟然給100多個客戶發郵件,

說我是小偷。”

【案情】

小汪2017年1月應聘到浙江寧波某機電公司,負責銷售工作,今年,因待遇問題離職。離職後一個月左右,小汪突然收到原來一關係較好的顧客小張給她轉發的一封郵件,小汪打開一看,怒了。

這封信的原發信人是她之前就職的公司。大致內容是:小汪已經不是本公司的銷售人員了,她盜取公司客戶資料後離職,是小偷!

“這是惡意詆譭與誹謗!”小汪自然不能接受。近日,她把公司告上寧波鎮海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公司書面、登報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

庭審時,公司承認向大約一百名客戶發送了郵件。但是,公司辯稱是為了維護自身利益,因為小汪在離職時“確實偷了相關資料”。

但是在庭審過程中,該公司卻始終無法向法官提交確鑿的證據

「以案释法」她离职后,公司给100多客户发邮件称“她是小偷”!结果……

最後,法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公司向小汪進行書面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在報紙上刊登道歉信,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法官: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的規定,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本案中,被告公司曾向大約100名客戶發送電子郵件,稱“小汪是小偷”,損害了小汪的名譽,給小汪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及精神損失,被告公司的行為已構成侵權,故應對小汪進行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

網友評論

@強:真正的道歉方式應該是給這100多個客戶發郵件聲明,是公司的錯誤,並向受害人賠禮道歉


@在遠方:看來這位銷售業績不錯,公司怕客戶被帶走,才出此下策


@約定:這種氣量還開公司!


@人生如戲:換我也離職了,基本的信任都沒有


@Jerming:這個公司是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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