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利用疫情行騙,他鄉落網獲刑——隆林首例利用疫情實施詐騙案當庭宣判

自新冠肺炎病毒爆發以來,口罩等防護用品便成了“稀缺品”,可謂“一罩難求”。然而,就在舉國抗擊疫情之時,卻有人利慾薰心,利用疫情謀取非法利益。3月4日上午,隆林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涉疫情詐騙案並當庭宣判,判處被告人岑某強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岑某強在“隆林出行方便”微信群內發佈有大量醫用口罩、體溫計出售的虛假信息,並附網上下載的口罩、體溫計圖片。在被害人李某華表示要訂購5000只口罩和40支體溫計、被害人楊某威表示要訂購20000只口罩和105支體溫計時,被告人岑某強要求被害人支付定金才能發貨。當日,被害人李某華、楊某威分別通過微信轉賬定金人民幣1000元、2000元給被告人岑某強。被告人岑某強收取二被害人人民幣3000元后便不再回覆被害人的微信信息,並註銷自己微信賬號的支付功能,同時將自己用於與被害人聯繫的手機關機。同月19日,公安民警在廣西南寧市興寧區長堽路被告人岑某強住房內將其抓獲歸案。

隆林法院於3月2日立案後,院領導高度重視,堅決貫徹落實兩高兩部發布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在依法保障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的基礎上,於3月4日上午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岑某強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岑某強所獲贓款已退還給被害人,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危害後果及認罪、悔罪態度,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在全國人民抗擊新冠肺炎的非常時期,被告人岑某強利用疫情實施詐騙,社會影響惡劣,隆林法院從嚴從快審理並當庭宣判,有力地震懾了涉疫情違法犯罪,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為社會安定有序和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隆林法院提醒廣大群眾,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時,應當保持理性。通過正規銷售渠道購買口罩等防疫用品,提高防騙警惕性和法律意識,一旦遭遇詐騙等不法行為,請及時報警,同時也嚴正警告那些企圖利用疫情,獲取非法利益的不法分子,不要心存僥倖,頂風作案,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利用疫情行騙,他鄉落網獲刑——隆林首例利用疫情實施詐騙案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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