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4 「結案報告1」約定的利息也可能不予支持—李某訴廖某民間借貸案

在民間借貸中,雙方白紙黑字約定了利息,出借人對利息的主張,一般會全部得到支持。但在借款人未出庭的情況下,對於起訴前數額巨大的利息主張,法院也有可能採取保守的態度,不予支持。筆者參與辦理的李某某訴廖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即是如此。

【基本案情】

李某某與廖某系朋友關係,李某某分別於2012年5月、2012年9月、2013年5月分三次共計借款1985000元給廖某。後廖某償還了李某某385000元借款。2015年12月,廖某向李某某出具《借條》,《借條》載明:“今借到李某某人民幣:160萬元,大寫:壹佰陸拾萬元正,月息2%”。

李某某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廖某歸還李某某借款本金160萬元及暫計算至起訴之日的利息681600元。(起訴日之後,以160萬元為基數,按月利率2%計算利息至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案件分析】

這是一個簡單的民間借貸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雙方約定的利率即為2%,按理說李某某的訴請會得到支持。

【生效裁判觀點及裁判結果】

一審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生效裁判認為:法律對合法的借貸關係予以保護。廖某出具的借條中雖未約定還款期限,但廖某從出具借條至今未償還借款本金,已構成違約,李某某主張廖某償還本金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予以支持。廖某出具的借條中約定的借款利息為月利率2%符合法律規定,因此李某某主張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主張予以支持。由於借條中未約定還款日期,因此利息起算日按李某某向廖某主張權利之日即本院立案之日計算,算至本判決指定履行期限屆滿之日。

裁判結果:判決廖某償還李某某借款人民幣160萬元及利息(利息從起訴之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算至判決書指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裁判結果分析】

本案讓人疑惑之處在於,對起訴之日以前的利息,生效判決未予支持。判決中“由於借條中未約定還款日期,因此利息起算日按李某某向廖某主張權利之日即本院立案之日計算”的說法,顯然是站不住腳的。

法院之所以作出這樣的判決,顯然是基於未在判決中寫明的其他顧慮。這些顧慮或許是:

1.起訴之日前,借款時間已近兩年,借款利息已達681600元,數額巨大;

2.被告廖某雖經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利息是否支付過、支付了多少等問題,無法查清;

3.在很多民間借貸糾紛中,除非借款人到庭參加訴訟並提交相關票據證明已支付部分款項,否則很多出借人或因為遺忘,或因故意,不承認借款人支付過本金或利息;

4.如果說起訴之前,有沒有支付利息不確定,那麼起訴之後,沒有支付利息卻是能夠確定的。

或許基於上述這幾個原因,判決採取相對保守的態度,沒有支持起訴之日前的利息主張。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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