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5 一言不合,绵阳男子居然放火烧了前妻的房子

夫妻感情不和

离婚后最好的结局大概就是互不打扰

但绵阳男子李某却因债务压力

要求前妻变卖名下房产帮他还债

遭到拒绝后

竟然携带汽油放火烧房

一言不合,绵阳男子居然放火烧了前妻的房子

事件回顾

2018年7月4日

以洗零件为由要求王某从其汽车上放汽油,因没有放出来,两人一起拿塑料桶到加油站加油,未能加成。

2019年7月初

以汽车油箱漏油为由,从朋友阳某某的摩托车上放了两塑料桶(5斤装)汽油。

7月21日下午

微信视频威胁要用汽油烧房,并表示先要去看父母,看完回来再烧。

7月21日20点48分左右

某小区6栋14楼发生火灾,屋内大部分财产损毁。

7月21日晚上

电话告知姐姐"我把房子烧了,我也活不了,你照顾好父母,对不起"。

案发详情

1972年出生的李某,游仙区人。2017年7月,李某和妻子夏女士协议离婚,约定将位于高新区永兴镇某小区的住房归夏女士所有。之后因债务压力,李某要求夏女士变卖房屋帮自己还债,遭到拒绝后,产生了放火烧房的念头。

2018年7月21日晚8时许,李某在夏女士住房内,将事先准备好的两桶汽油倾倒于屋内,再次要求与夏女士见面未果后,点燃汽油,引致全屋燃烧。火势迅速蔓延至户外,夏女士得知家中起火后报警。

在此过程中,李某受伤,屋内大部分财产损毁

2018年11月12日

李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陈述自己并非故意放火

系吸烟时意外引发火灾

法院审理

庭审中李某辩护人称:

首先,李某与被害人发生纠纷,情绪激动,虽然在房间内倾倒汽油,但冷静思考后,决定不再实施放火行为,造成火灾系在门口点烟所致,其主观上、客观上符合失火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若法庭认定其构成放火罪,那李某在实施犯罪中,放弃犯意,在起火逃生中向保安告知并积极求救,其行为符合犯罪中止,应减轻处罚。

是否构成放火和犯罪中止?

☉ 是否构成放火罪

经查,李某因债务压力,希望前妻变卖房屋帮忙还债,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李某多次在微信、短信、电话中扬言同归于尽。其主观上具有放火的故意,客观上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被告人及辩护人辩解,火灾系吸烟引发燃烧,法院不予采信。

☉ 是否构成犯罪中止

依照法律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本案中,曾向保安告知起火并积极求救仅系被告人单方的陈述,与侦查机关了解到的情况不一致,法院不予采纳。

高新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同时,虽然李某在案发后主动归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放火罪,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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