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8 清朝的旗人與非旗人究竟有何不同?

1601年(明萬曆二十九年),努爾哈赤將其部分為四旗。1615年時擴建為八旗,是為八旗制度初建。1616年,努爾哈赤稱汗自立,建國後金。所謂八旗制度,乃軍政合一、兵民合一。旗民以兵為業,世代為兵。成為清朝軍事之核心 。

1618年(萬曆四十六年),努爾哈赤以“七大恨”誓師討明。1619年〔萬曆四十七年〕,於薩爾滸之戰以8萬八旗擊敗明軍14萬,是中國史上被偷襲、捏造的最經典戰役1626年,努爾哈赤於寧遠一役中遭明軍重創,不久逝世。努爾哈赤的繼承人皇太極繼續徵明,卻再次於寧遠慘敗。只得開闢第二戰場,屢次南侵,同時進一步推廣八旗制度,征服漠南蒙古察哈爾部,收降明朝降將,建立起蒙古八旗與漢人八旗。

清朝的旗人與非旗人究竟有何不同?

八旗制度是清代特有的一種組織形式和軍事制度。旗人包括旗下士兵和戶籍被編制在八旗軍隊中的家庭成員。與全國範圍內由各級官府管轄的民人(普通百姓)不同,旗人由各地八旗駐防將軍或都統管轄,並擁有一定的社會地位。清代旗人“不分民族,但問在旗”。儘管八旗有滿洲、蒙古、漢軍之分,但他們都是基於同一套制度之下,因此差異不大。

旗人的身份絕大多數情況下終身不變 ,所屬旗籍亦基本世代固定。旗人因戰功而獲得的職位可以世代承襲,例如,每旗下屬的眾佐領通常都是世襲職位、健銳營的軍職也是滿族世襲。其所居之地若未經朝廷調換都是固定的。以京師八旗為例,兩黃旗住北城,兩白旗住東城,兩紅旗住西城,兩藍旗住崇文門和宣武門以裡。在非東北地區的駐防八旗(分佈在如杭州、成都等大城市)則設立“滿城”供旗人居住,與非旗人所居住之地相隔離,普通人甚至當地總督、巡撫均無權過問。旗人與非旗人之間按規定亦不能通婚,稱為旗民不結親。但事實上一定規模的旗民通婚卻從未中斷過,至道光之後,旗民通婚實質上被朝廷默許。直到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慈禧太后發佈懿旨,才正式廢除了旗民不結親的習俗。

清朝的旗人與非旗人究竟有何不同?

旗人不得務農或經營工商業,每月錢糧由朝廷供給,號稱“旱澇保收”的“鐵桿莊稼”。康熙年間定製:前鋒、護軍、領催,月餉4兩,馬兵3兩,年餉米46斛(23石);步兵領催月餉2兩,步兵1兩5錢,年餉米22斛(11石),出兵時另有行糧。隨著清朝中後期旗下人口的增加,勢必不可能每一個人都能吃糧當兵,故未能當上兵的旗人就成為八旗閒散,過著遊手好閒的生活。除了吃糧當兵之外,旗人還可以參加科舉。旗人有自己的專屬學校。宗室、覺羅有八旗覺羅學;內務府出身之人有鹹安宮官學、景山官學;正身旗人有八旗官學。旗人根據自己地位的不同,進入相應的學校學習,之後參加科舉考試。

旗人有一套相對獨立的司法系統。旗人犯罪由特定機關審理。京師普通旗人由步軍統領衙門審理、皇親國戚由宗人府審理、民事案件則由戶部現審處審理;地方官員可以審理當地涉及旗人的案件,但無權判決,只能提出審理意見,交由相應的審判機關——理事廳處理,理事廳是類似現在“軍地聯絡辦公室”之類的機構,專門負責協調八旗駐軍和地方關係,官員也都由旗人擔任。另外,旗人與非旗人同樣犯罪,同罪卻不同刑。《大清律例》規定:旗人犯了徒刑,一年只摺合枷號五天。也就是說,非旗人犯了徒刑被判刑一年,同罪的旗人只要關五天就可以了。

清朝的旗人與非旗人究竟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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