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9 國辦發文要求全面清理“煩民”證明 哪些“奇葩”證明將被取消?

國辦發文要求全面清理“煩民”證明 哪些“奇葩”證明將被取消?

新京報快訊 (記者許雯)日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政府各部門對本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等設定的各類證明事項進行全面清理。《通知》提出,專項清理由司法部牽頭組織實施。

記者獲悉,司法部已專門成立了證明事項清理工作領導小組,司法部部長傅政華擔任小組組長。傅政華今日(6月29日)在國新辦發佈會上表示,全面清理將於今年年底前完成,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事項將一律取消。

釋疑1:專項清理的對象是什麼?——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事項一律取消

傅政華介紹,本次專項清理有三個重點:

一是國務院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初步統計,現在有效的部門規章是2700多部,規範性文件的數量更多,其中一些部門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在沒有法律和行政規定的情況下,設定了證明事項,或者在法定證明事項之外增加了證明材料。由於地方無權清理這些事項,所以需要由制定部門予以清理。

二是地方政府部門和有關機構設定的,或者增加的證明事項。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辦理群眾和企業申請許可、登記、社會保障事項時,擅自增加證明事項,要求申請人出具與其單位簽字或者蓋章的證明材料,或者提高證明要求。

三是法律和行政法規設定,但是可以被代替的證明事項。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可以通過法定證照、書面承諾、網絡核驗證明或者可以被其他材料涵蓋的以及代替的,需要由地方和部門提出取消的建議,並且通過修訂法律、行政法規予以取消。

釋疑2:如何確保清理取得預期效果?——清單動態管理 防止被取消證明死灰復燃

傅政華表示,此次集中清理中,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的一律取消,這是最硬的一招,法律法規沒有的,各部門、各地都不能擅自增加。

此外,能夠通過個人現有的證照證明的、能夠採取申請人書面承諾方式解決的、能被其他材料涵蓋或者代替的、能夠通過網絡核驗的均一律取消,開具單位無法調查核實的也一律取消。

傅政華指出,清單管理將實行動態調整。各級行政機關和有關部門要及時公佈取消和保留證明事項的清單,防止被取消的證明死灰復燃。

對已經取消和保留的證明事項,行政機關應及時通過互聯網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佈目錄,公佈新的辦事指南,防止出現管理和服務的真空。

釋疑3:如遇“甲部門取消的證明乙部門還要”咋辦?——可用內部核查、部門間信息共享等方式

2016年,公安部提出了取消20類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的事項,其中明確取消不再開具同戶人員與戶主之間的親屬關係證明,但是還有些部門要求提供親屬關係證明,市民被迫改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

傅政華認為,解決此類問題需要加強源頭控制。通過改革,推進部門“不能要、不再要證明”,只有部門不再要證明了,群眾才不會再去開那些證明。專項清理的原則是“誰設定、誰清理、誰主管、誰負責”。

傅政華指出,一個證明往往是企業和群眾辦事鏈條當中的一個環節,取消這個環節,不能造成整個辦事鏈條的斷鏈,事情不能辦不成,所以必須在取消證明的同時明確後續的辦理辦法。“如果取消證明以後,可以通過內部核查、通過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通過書面告知承諾等方式,既可以優化服務,又可以跟上監管。”

釋疑4:專項清理有無時間表?——將分三批逐步清理 最遲今年年底前完成

據司法部政府法制協調司司長趙振華介紹,專項清理將分批推進。

趙振華表示,此前,有地方反映清理過程當中不徹底的主要原因是由於國務院有關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地方無權清理。因此,專項清理將把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設定的、在地方實施的重點事項列為第一批。據透露,目前司法部已同國務院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研究,爭取儘快把第一批部門設定的20多項證明取消。

第二步,對國務院部門或者地方自己設定的,由部門和地方列出清單,凡是在法律法規之外各地自行設定的,今年10月之前一律取消。對應當取消但是立即取消存在困難的,最遲到2018年年底前完成。

第三步,確實是國家層面的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地方無權清、部門也無權清,所有的地方和部門應在9月底前提出意見建議,彙總到司法部。“司法部對這些進行集中的研究,然後拿出來確實可以取消的,走法律程序,該修改法律的我們按法定程序走,該修改行政法規的,由國務院決定。”趙振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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