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1 從“羈縻土司”與“客籍土司”的區別來看明代對西南和西北的分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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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古代政治史上, “土司”是一個比較特殊的概念,因為“土司”不同於一般的官員,他們往往是某個部族的首領,居住在深山野嶺之中,距離中央政府的所在地十分遙遠。

封建王朝對於有些偏遠地區往往不方便派出人進行直接的管理,因此他們就會封賞當地的部族首領,讓他們接受朝廷印信,代表中央政府管轄這裡,這樣的話封建王朝的中央政府就可以在節省行政開支的情況下同時宣示了自己對於這個地區的主權。

土司制度源於上古、中古時期的羈縻制度,直到宋元時期都沒有針對土官形成系統完整的一套官職體系,但在明朝時期,土司制度卻達到鼎盛並完善。

從“羈縻土司”與“客籍土司”的區別來看明代對西南和西北的分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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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到明代的土司,大多數人第一時間會想到的就是西南地區的蠻夷土皇帝,比如造反的楊應龍、奢崇明、安邦彥之類的。

從這些土司的共同點中我們可以總結出一些土司的特徵,土司接受朝廷印信,子孫世襲,世鎮其地,世護其民,守衛疆土聽從調遣,需要定期朝貢並且不享受朝廷俸祿待遇,這幾條大概是所有土司共同的待遇了,但是這些情況也並非是絕對的。

有些土司土官就是朝廷選用並委任的流官,並不能像楊應龍那樣世襲罔替,比如普昌巡檢李智,羅次縣主簿趙和等人。

“所屬大、小土官有世襲者,有選用者,如景東府知府俄陶、阿迷州知州和寧則世襲者;雲南府羅次縣主簿趙和、姚安府普昌巡檢李智則選用者。世襲者世居本土,素有儲蓄,不資俸祿養廉可也。選用者多因流寓本土,為眾所服,故一時用之,非給俸祿無以養廉,況律官吏受財,有祿、無祿分為二等。今土官犯罪,律條無所據依,乞加定議

。”

因為這些人沒有播州楊氏那樣龐大的部落人口,故此他們並不能像楊家一樣世襲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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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些土司他們不一定擁有自己的部落,但是因為流寓異鄉,被當地人所敬重信服,所以被朝廷任命為土司,這一類代表人物就是元朝舊臣何鎖南普,何鎖南普是蒙古人,被元朝政府委派治理吐蕃,在當地人中很有威望,在他十分識時務的投靠大明以後,就被委任成了河州衛指揮使並且世襲罔替,這類土司被稱之為“客籍土司”。

同時世襲土司和流官最大的區別就是世襲土司不享受朝廷俸祿,管轄的土民在一般情況下也不向朝廷納稅,但這並不絕對,《明實錄》也記載了不少土民納稅的特殊情況。

具體來說,如果要給明代土司定一個標準的話,那麼這幾條概念必須要明確:

第一,土司必須是朝廷選派的官員,不是說你隨便一個部落酋長就可以當土司的。

第二,明代的土司以土著土司,即世襲土司為主,但是也有相當數量的“客籍土司”和“羈縻土司”。

第三,世襲土司世領其土,世鎮其民,基本不存在異地為官的可能性,不過選用的土官則可以全國範圍內調派。

第四,土司必須聽候朝廷的徵調,為朝廷守護邊疆討伐叛逆。

第五,土司必須定期向中央政府納貢。

第六,明初世襲土司沒有俸祿,到了明朝中後期,世襲土司也開始享有朝廷俸祿了。

最後一點就是雖然土司首領一般由蠻夷擔任,但也不乏漢人擔任首領的土司,而我們今天要探討的就是和大西南地區迥然不同的西北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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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土司不僅分世襲、流官,還有文武的差異,在西北地區設置的就多為武土司。

所謂“武土司”。他們在西北地區摻雜於流官衛所之間,隸屬於兵部管轄,同時西北還有另一類土司,就是位於嘉峪關以西的沙州,赤斤,曲先等“關西七衛”,這一部分屬於“羈縻土司”,數量較少,在西北地區不具有代表性。

而與西北地區大相徑庭的就是,西南地區的土司“文武結合”,不僅有武土司,也有文土司,不僅有土官世系知州,知縣,也有宣慰司,招討司,長官司等震懾蠻夷的武土司機構。

另外一個西北與西南土司差異巨大的地方就是“土官”和“流官”的比例,我們都知道,西南地區由於特殊的人文地理環境,形成了“大姓相擅,世積威約”的統治基礎,獨立自主且統治權強大。因此明太祖朱元璋也不得不承認他們的統治,以世襲土官為主管理當地民政事務,流官為輔起到監督管理的作用,所以朱元璋才用了“文武相濟”之法來治理西南地區。

“嘗考洪武初,西南夷來歸者,即用原官授之,其土官銜號曰宣慰司,曰宣撫司,曰招討司,曰安撫司,曰長官司。以勞績之多寡,分尊卑之等差,而府州縣之名,亦往往有之。.....嘉靖九年始復舊制,以府州縣等官隸驗封,宣慰、招討等官隸武選。隸驗封者,布政司領之;隸武選者,都指揮領之。於是文武相維,比於中土矣。”

但在西北則又是另一番光景了,西北地區並沒有西南那樣複雜的民族成分和地理環境,所以一開始就直接受制於流官體系之下,土官反而成了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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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政府在西北地區設置的土官來源成分相比西南地區較為複雜,西北地區土官出現於明朝西征甘青地區以後,主要分為三大類:

第一類就是元朝時期駐守西北地區的官員,這些人有的獻城歸附,有的率部投降,鑑於他們在西北的威信,所以明太祖朱元璋賜為土官子孫世襲,具體事例就是上面所說的何鎖南普。

第二類則是本人並非在西北任職,在明初因為各種原因來到西北後歸附明朝,後來被封為土官的人,比如西寧衛土官陳子明,他在元朝是淮南右丞,投降大明後跟隨長興侯耿炳文攻克大寧,之後被命令留守西寧,子孫世襲為土官。

第三類就是西北各個部落的首領了,明朝政府出於安撫西北各族的考慮,將部落首領們安在各個衛所中為世襲土官。西南地區的土官成分就單一多了,基本就是各個地方的部落酋豪,不像西北這樣成分複雜。

同時西北地區的土官選用也和西南不一樣,西南由於地方部族勢大根深,所以只要前來歸附,“即以原官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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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西北由於並沒有根基深厚的部族,所以不管是投降的蒙元官吏還是部落首領都被安置在衛所裡,他的土官官職的品級高低也是由他的功績大小所決定的,官職地位分配“皆以勞績之多寡”

而西北地區歸附的部落夷人都是遊牧民族,並沒有固定的轄地,所以需要明朝政府為他們劃分土地安置他們,夾雜在府州縣和衛所之間,又因為西北的土官需要經常聽候朝廷徵調外出作戰,所以土官和土民經常出現分離的狀況。

故此我們可以看到,西北土司與西南土司的又一項區別就是,西南地區土司基本都有固定的轄區和民眾,但西北地區土司沒有轄地,實行的是“部落制”管理,土官並沒有固定轄地,只有需要管理的部落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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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地區不僅數量龐大同時勢力也普遍大於西北土司,西北地區土官一般統轄不過一個部落,沒有實際轄地,民眾不過百戶,西南地區土司少則統轄數縣,多則領導好幾個府州,管理民眾少則數百戶,多則幾千戶,堪比割據一方的小政權。

莊浪魯土官家族是西北地區首屈一指的土官大家族,最初脫歡歸附之時所部不過兩千餘人,魯賢(魯失加)襲職之時所統土兵只剩隨駕北征所餘的260人。隆慶年間魯土官所統土民才擴展到萬人,但是明朝立即“改設寺官”,加強了對其部民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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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比如像洮州卓尼楊土官家族,“統治五百二十族,一萬一千五百六十九戶,五萬五千八百三十八口。”楊土官統轄土民之眾冠絕西北地區,但是其領有土兵也不過兩千人。除了少數土官屬民過萬外,西北地區大多數土官所統土民和土兵都較少。

比如西寧冶土官家族,到了清末時所統土民也只有“一百多戶,男女三百餘口。”

再比如岷州后土官家族,在清朝時管理“土民四十一莊,戶四百四十”,到清末時甚至降至管土民二百九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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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綜合對比,明代西北地區土司和西南地區土司對比各項數據都被完爆,但是不管是西北土司還是西南土司制度,都是特殊歷史時期下產物,土司制度的出現既是為了保證對於蠻夷聚集地區的有效統治,同時也是為了拉近蠻夷和中原王朝的距離,保持這些地區和中央政府政治上的隸屬關係,更有利於加強中央集權。

因此在當時情況下,土司不僅不是一種落後腐朽的制度,反而是明朝政府切實考慮實際情況後作出的明智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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