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 枣庄三人利用高科技组织考试作弊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枣庄三人利用高科技组织考试作弊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对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组织考试作弊罪;蒋某某、赵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依法提起公诉。

被告人焦某某,男,1991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现住枣庄市市中区。2018年3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8年6月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经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4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现住薛城区。2018年6月7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山亭区。2018年3月1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2018年8月24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经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蒋某某、赵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8年9月11日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枣庄三人利用高科技组织考试作弊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一、组织考试作弊罪:

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焦某某伙同被告人蒋某某、赵某某计划于2018年6月7、8日高考期间,使用电子通讯设备传递考试答案,组织在枣庄市市中区**中考点、薛城区**考点、台儿庄区**考点的高考考生作弊。焦某某为让蒋某某协助其进行组织考试作弊的犯罪行为,通过微信向蒋某某转账人民币5000元作为好处费,并教授蒋某某如何使用高考作弊器,并安排蒋某某在高考期间打开高考作弊器,在枣庄市薛城区**考点附近向考场内发射信号。在焦某某向参加高考的考生或考生家长出售高考作弊器后,赵某某负责在考试前交送作弊信号接收器给多名在台儿庄区**参加高考的考生或考生家长,并帮助焦某某从银行、支付宝将非法所得30余万元提现后交给焦某某。

枣庄三人利用高科技组织考试作弊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二、关于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

2018年3月11日,被告人焦某某在一酒店包间酒后无故滋事,持电脑显示屏殴打酒店工作人员,并砸坏吧台电脑、餐具等物品;后焦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先后至市中区骨伤医院门口、枣庄九中门卫值班室,无故将骨伤医院门卫值班室玻璃砸坏,将枣庄九中门卫值班室电动伸缩门踹坏,并将枣庄九中门卫打伤。经鉴定,两名被害人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8年3月13日,经对焦某某的上肢静脉血进行血液乙醇成分定性定量分析,浓度为128.4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程度。

相关法条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焦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赵某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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