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1 益陽市原副廳級幹部李霖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一審宣判

益陽市原副廳級幹部李霖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一審宣判

(宣判現場)

益阳市原副厅级干部李霖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宣判

(宣判現場)

婁底新聞網訊(通訊員 劉八竹)5月31日下午,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益陽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廳級幹部李霖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李霖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追繳李霖違法所得人民幣183.743659萬元、價值2.16萬元浪琴手錶一塊、價值共計3萬元的購物卡6張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霖在擔任益陽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廳級幹部,兼任益陽市砂石市場整治領導小組成員、益陽市城區砂石市場整治指揮部常務副指揮長,協管益陽市創建國家衛生城市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砂石採挖經營權拍賣、項目建設、創衛工作等方面為他人謀利,收受他人所送財物摺合人民幣11.06萬元,另還有共計摺合人民幣177.843659萬元的個人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霖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數額較大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李霖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且本人不能說明來源,其行為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受賄屬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李霖系主犯,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李霖系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李霖違法所得的財物,應依法予以追繳。李霖主動退繳贓款並繳納罰金,可以對其從輕處罰。

根據李霖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編輯/周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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