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疫情影响下,常见的21种合同履行情形

进入3月,就是春天了

这个春天,我们都盼得有点辛苦

因为疫情的缘故

企业复工艰难,合同无法履行.....

让大家都陷入了非常焦虑的状态

今天,本文为大家整理了21种

疫情影响下常见的合同履行情形

以便帮助大家了解疫情中

相关合同法是如何界定的

疫情影响下,常见的21种合同履行情形

1.因疫情导致买卖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应当如何处理?

首先,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达成一致,作为卖方,应当参照合同约定以及自身的生产经营安排,确定是否还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产品,以考虑中止、延期或是解除合同。作为买方,同样应当根据自身需求,考虑受影响程度的实际情况,是否能及时、全面满足自己购买服务或产品之合同目的,以决定是否中止、延期或解除合同。建议需要中止、延期或解除合同的一方,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向对方行使权利,以便保留证据。

2.哄抬物价、高价出售口罩等防护用品的,消费者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哄抬物价、高价销售口罩等防护用品的行为,违反了价格行政管理相关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还高价和赔偿损失,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政府部门等举报揭发。

3.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买方因被隔离无法按约履行合同的,卖方能否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除合同有明确约定外,合同只能依法律规定解除。卖方主要合同目的是出售房屋获取价款,买方被隔离只是暂时无法付款,并不能从根本上导致卖方房屋无法出售和获取价款,只是期限会延后,故卖方不宜直接解除合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买方应免责。

4.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耽误开发进度的,能否主张房屋交付顺延或逾期交付免责?

在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否主张交付顺延或逾期交付免责,需要考虑不可抗力事件是否必然导致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迟延,即是否存在因为疫情原因,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采取行政措施导致项目无法开工、复工、完成重大采购或审批、验收等情形。如有明确的政府文件或命令要求开发商须延后复工情形的,则可根据相关通知延后的期间交付顺延,且不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将可能影响房屋交付的不可抗力情况及时通知买受人,并固定相关证据,以利于主张相应责任的免除。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疫情可否构成不可抗力,从而免除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若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对该工程项目当事人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则构成法定不可抗力条件,具有法定免责事由,可免除相关违约责任。

疫情影响下,常见的21种合同履行情形

6.如何判断疫情是否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可抗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如要疫情构成建设施工合同的不可抗力,需要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个条件。在疫情发生后签订的合同,不存在不能预见的可能,不构成不可抗力。

至于“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要求,则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如当地疫情的严重程度,对项目施工的实际影响等。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否以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如要依法解除合同除需要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外,还需证明因此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采取哪些适当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谁承担?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 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合同当事人未采用该示范文本,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0.受疫情影响的施工企业可否申请顺延工期?

如疫情构成不可抗力,施工企业因此不能按照原定时间进行开复工的,施工企业可申请顺延工期。

11.疫情期间,(四川)项目复工需要达到哪些条件?

依据《四川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建筑工地防控指南》,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复工申请前,项目需达到如下条件:

(一)成立项目经理负责的疫情防控机构,设立专人专岗,对接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疾病控制部门,全面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二)设置单独的隔离观察宿舍,用于需临时隔离观察的人员单独生活居住。隔离观察措施应符合属地疾病控制部门要求。

(三)保障防疫物资充足到位,项目应准备足够的口罩、测温计、消毒液等疾病控制用品。

(四)排查复工人员两周内往来史、接触史,杜绝疫情的输入性、扩散性蔓延。

(五)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进、出场实名制考勤,真实采集和录入全部进场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工种、班组、籍贯、联系方式等实名信息。

(六)工地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机械设备已经消毒杀菌处理。

(七)安全生产条件和保障措施达到复工要求。

疫情影响下,常见的21种合同履行情形

12.受疫情影响,承租人能否要求出租人减免租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 办发[2020] 10号)第一、(四)条规定,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1至3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减免租金,各地可对减免租金的业主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对在疫情期间减免人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13.承租人出现疫情感染或疑似感染的情况,出租人有无权利以此为由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应当按照租赁合同严格履行。除合同有明确约定外,合同只能依法律规定解除,承租人出现疫情感染或疑似感染不是出租人拒绝履行租赁合同的理由。但是,为了安全考虑,出租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告疫情防控相关机构,由相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14.承租人在返城后发现承租房屋所处楼栋或单元因疫情被封锁,无法使用房屋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解除或中止租赁合同?

承租房屋因疫情被封锁,是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承租人需要考虑封锁的实际情况,根据封锁期限长短以采取应对措施。如果封锁期限较长,直接导致承租人居住租赁房屋的目的无法实现,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如果只是暂时性封锁无法住人,根据公平原则等,承租人可以要求中止租赁合同、延长租赁期限或减免该期间的租金等方式处理。

15.因小区采取封闭式管理的疫情防控措施,限制进出,业主需要装修房屋的,装饰装修合同应如何履行?

《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通告2020第5号)第二条规定,全市城镇居住小区(院落)、农民集中居住区、农村散居院落实行限制外来人员进入的封闭式管理,人员进入应出具有效证件,并测量体温,特殊情况由管理人员做好登记备案。业主装饰装修、小区水电气管道改造、雨污分流等工程暂缓施工。水电气、路灯等需要急修的,应报社区同意后实施。

16.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借款人能否以疫情影响为由主张延长还款期限?

2020年1月26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0] 10 号),对金融机构全力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进行了部署。对因突发疫情产生的个人还贷违约风险,该通知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17.信用卡持卡人能否要求延长信用卡还款期限?

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 10号),对金融机构全力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进行了部署。对因突发疫情产生的个人还贷违约风险,该通知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人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18.受疫情影响,企业能否延长还贷期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 10号)第二、(六)条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罚息,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做到应续尽续、快续。

19.受疫情影响,民间借贷还款期限能否延后?

国家相关部门对受疫情影响的金融借贷作出了较明确的规定或政策导向,但是对于民间借贷没有特别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应按照不可抗力的一般原则处理。

20.因疫情导致培训机构不能提供服务,接受服务一方能否要求培训机构承担责任?

因疫情导致培训机构不能提供服务的,接受服务一方可与培训机构协商延长服务期限或解除与培训机构的服务合同,但应当根据签订的合同内容、已履行培训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处理,比如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已履行部分的培训费用原则上不予退还,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

21.因疫情取消旅游行程,旅行社应否退款,是否有权扣除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

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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