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疫情影響下,常見的21種合同履行情形

進入3月,就是春天了

這個春天,我們都盼得有點辛苦

因為疫情的緣故

企業復工艱難,合同無法履行.....

讓大家都陷入了非常焦慮的狀態

今天,本文為大家整理了21種

疫情影響下常見的合同履行情形

以便幫助大家瞭解疫情中

相關合同法是如何界定的

疫情影響下,常見的21種合同履行情形

1.因疫情導致買賣合同無法正常履行應當如何處理?

首先,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無法協商達成一致,作為賣方,應當參照合同約定以及自身的生產經營安排,確定是否還能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產品,以考慮中止、延期或是解除合同。作為買方,同樣應當根據自身需求,考慮受影響程度的實際情況,是否能及時、全面滿足自己購買服務或產品之合同目的,以決定是否中止、延期或解除合同。建議需要中止、延期或解除合同的一方,以書面通知的形式向對方行使權利,以便保留證據。

2.哄抬物價、高價出售口罩等防護用品的,消費者應當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哄抬物價、高價銷售口罩等防護用品的行為,違反了價格行政管理相關規定。消費者可以要求退還高價和賠償損失,也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向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政府部門等舉報揭發。

3.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後,買方因被隔離無法按約履行合同的,賣方能否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除合同有明確約定外,合同只能依法律規定解除。賣方主要合同目的是出售房屋獲取價款,買方被隔離只是暫時無法付款,並不能從根本上導致賣方房屋無法出售和獲取價款,只是期限會延後,故賣方不宜直接解除合同。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買方應免責。

4.房地產開發企業因受疫情影響耽誤開發進度的,能否主張房屋交付順延或逾期交付免責?

在疫情構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下,房地產開發企業能否主張交付順延或逾期交付免責,需要考慮不可抗力事件是否必然導致房屋買賣合同履行遲延,即是否存在因為疫情原因,項目所在地政府部門採取行政措施導致項目無法開工、復工、完成重大采購或審批、驗收等情形。如有明確的政府文件或命令要求開發商須延後復工情形的,則可根據相關通知延後的期間交付順延,且不承擔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將可能影響房屋交付的不可抗力情況及時通知買受人,並固定相關證據,以利於主張相應責任的免除。

5.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疫情可否構成不可抗力,從而免除工期延誤的違約責任?

若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對該工程項目當事人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則構成法定不可抗力條件,具有法定免責事由,可免除相關違約責任。

疫情影響下,常見的21種合同履行情形

6.如何判斷疫情是否構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不可抗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二款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如要疫情構成建設施工合同的不可抗力,需要滿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個條件。在疫情發生後簽訂的合同,不存在不能預見的可能,不構成不可抗力。

至於“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要求,則要根據實際情況判斷,如當地疫情的嚴重程度,對項目施工的實際影響等。

7.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可否以疫情構成不可抗力,為由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所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如要依法解除合同除需要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外,還需證明因此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8.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因疫情構成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採取哪些適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合同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9.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導致的工期延誤等損失由誰承擔?

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後果,由合同當事人按以下原則承擔:

(1) 永久工程、已運至施工現場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壞,以及因工程損壞造成的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2)承包人施工設備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3)發包人和承包人承擔各自人員傷亡和財產的損失;

(4)因不可抗力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由發包人承擔;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發包人要求趕工的,由此增加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承包人在停工期間按照發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復工程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如合同當事人未採用該示範文本,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10.受疫情影響的施工企業可否申請順延工期?

如疫情構成不可抗力,施工企業因此不能按照原定時間進行開復工的,施工企業可申請順延工期。

11.疫情期間,(四川)項目復工需要達到哪些條件?

依據《四川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建築工地防控指南》,向屬地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復工申請前,項目需達到如下條件:

(一)成立項目經理負責的疫情防控機構,設立專人專崗,對接屬地行業主管部門、疾病控制部門,全面落實各項疫情防控措施。

(二)設置單獨的隔離觀察宿舍,用於需臨時隔離觀察的人員單獨生活居住。隔離觀察措施應符合屬地疾病控制部門要求。

(三)保障防疫物資充足到位,項目應準備足夠的口罩、測溫計、消毒液等疾病控制用品。

(四)排查復工人員兩週內往來史、接觸史,杜絕疫情的輸入性、擴散性蔓延。

(五)實行實名制管理,嚴格進、出場實名制考勤,真實採集和錄入全部進場人員姓名、身份證號、工種、班組、籍貫、聯繫方式等實名信息。

(六)工地施工現場、生活區、辦公區、機械設備已經消毒殺菌處理。

(七)安全生產條件和保障措施達到復工要求。

疫情影響下,常見的21種合同履行情形

12.受疫情影響,承租人能否要求出租人減免租金?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緩解中小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政策措施》(川 辦發[2020] 10號)第一、(四)條規定,對承租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的中小企業,減免1至3個月房租。鼓勵大型商務樓宇、商場、綜合性市場運營主體在疫情期間對中小企業減免租金,各地可對減免租金的業主給予適度財政補貼。對在疫情期間減免人駐中小微企業廠房租金的省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省財政按照不超過租金減免總額的50%給予補助,每個基地補助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13.承租人出現疫情感染或疑似感染的情況,出租人有無權利以此為由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雙方簽訂了租賃合同,應當按照租賃合同嚴格履行。除合同有明確約定外,合同只能依法律規定解除,承租人出現疫情感染或疑似感染不是出租人拒絕履行租賃合同的理由。但是,為了安全考慮,出租人可以將相關情況報告疫情防控相關機構,由相關部門採取必要措施。

14.承租人在返城後發現承租房屋所處樓棟或單元因疫情被封鎖,無法使用房屋的情況下,是否有權解除或中止租賃合同?

承租房屋因疫情被封鎖,是屬於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承租人需要考慮封鎖的實際情況,根據封鎖期限長短以採取應對措施。如果封鎖期限較長,直接導致承租人居住租賃房屋的目的無法實現,可以解除租賃合同。如果只是暫時性封鎖無法住人,根據公平原則等,承租人可以要求中止租賃合同、延長租賃期限或減免該期間的租金等方式處理。

15.因小區採取封閉式管理的疫情防控措施,限制進出,業主需要裝修房屋的,裝飾裝修合同應如何履行?

《成都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通告》(通告2020第5號)第二條規定,全市城鎮居住小區(院落)、農民集中居住區、農村散居院落實行限制外來人員進入的封閉式管理,人員進入應出具有效證件,並測量體溫,特殊情況由管理人員做好登記備案。業主裝飾裝修、小區水電氣管道改造、雨汙分流等工程暫緩施工。水電氣、路燈等需要急修的,應報社區同意後實施。

16.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借款人能否以疫情影響為由主張延長還款期限?

2020年1月26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加強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銀保監辦發[2020] 10 號),對金融機構全力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進行了部署。對因突發疫情產生的個人還貸違約風險,該通知規定,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群,要在信貸政策上予以適當傾斜,靈活調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後還款期限。

17.信用卡持卡人能否要求延長信用卡還款期限?

銀保監會發布《關於加強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 10號),對金融機構全力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進行了部署。對因突發疫情產生的個人還貸違約風險,該通知規定,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人來源的人群,要在信貸政策上予以適當傾斜,靈活調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後還款期限。

18.受疫情影響,企業能否延長還貸期限?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緩解中小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政策措施》(川辦發[2020] 10號)第二、(六)條規定,對受疫情影響較大、有發展前景但暫時受困的中小企業,不得抽貸、斷貸、壓貸、罰息,通過變更還款安排及付息週期、延長還款期限、減免逾期利息、無還本續貸等方式,做到應續盡續、快續。

19.受疫情影響,民間借貸還款期限能否延後?

國家相關部門對受疫情影響的金融借貸作出了較明確的規定或政策導向,但是對於民間借貸沒有特別規定。對受疫情影響民間借貸糾紛,當事人應按照不可抗力的一般原則處理。

20.因疫情導致培訓機構不能提供服務,接受服務一方能否要求培訓機構承擔責任?

因疫情導致培訓機構不能提供服務的,接受服務一方可與培訓機構協商延長服務期限或解除與培訓機構的服務合同,但應當根據簽訂的合同內容、已履行培訓情況等進行綜合判斷處理,比如在解除合同的情況下,已履行部分的培訓費用原則上不予退還,當事人有約定的除外。

21.因疫情取消旅遊行程,旅行社應否退款,是否有權扣除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遊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遊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範圍內變更合同;旅遊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

還旅遊者。

(三)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分擔。

(四)造成旅遊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分擔。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客觀原因導致旅遊合同無法履行,旅遊經營者、旅遊者請求解除旅遊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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